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4:39:26

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借助网络搜索,有关王春文老先生的事迹粘贴如下:

项目名称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成立登记
申请编号回执编号2009070800257
姓名王春文、赵淳然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13805857368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330226193101080017工作单位
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2009-07-08受理人王枫
办结日期2009-08-05办结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审批结果0证书编号浙基证字第52057号
证书名称基金会登记证书
有效期2009.08.03-2013.08.03发证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办理意见准予设立登记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4:42:03

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公告
(2009年第13号)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公告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准予下列基金会设立登记,现予以公告。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
浙江永强慈善基金会        52055        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        谢建平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会        52056        杭州市清泰街160号        黄敏珍        浙江省民政厅
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52057        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路1号        王春文        浙江省民政厅
舟山市伟兴教育基金会        52058        舟山市昌国路5号舟山中学内        唐华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矾都慈善基金会        52059        苍南县矾山镇八一路38号        陈瑞彬        浙江省民政厅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4:43:38

宁波市“十大慈善之星”评选揭晓

王春文、如意公司榜上有名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0年5月27日 7:29



    宁海新闻网讯 (通讯员严伟) 日前,宁波市“十大慈善之星”、“十大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评选揭晓,王春文、如意公司榜上有名。为进一步弘扬慈善精神,大力宣传和表彰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促进宁波慈善事业发展,宁波市慈善总会于3月份发起组织了这次评选活动。评选表彰的对象是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为宁波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我县德高望重的慈善老人、现年82岁高龄的王春文慈善基金会理事长王春文先生被评为宁波市“十大慈善之星”。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为宁波市“十大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企业”。该企业把回报社会作为企业的应尽责任,把参与慈善作为一项快乐的事业来经营。仅2008年至2009年两年,向县慈善总会捐款就达561万多元。

土著人 发表于 2010-6-26 14:46:16

王春文老先生乃宁海第一慈善家也。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4:50:29

2006年“浙江慈善奖”获奖名单公示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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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示首届“浙江慈善奖”评选结果如下。
    欢迎社会各界对评选结果进行监督,如有疑义,可来信至杭州市保俶路32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慈善奖”评选办公室收,邮编:310007


提名奖
个人
姓 名 单位
蔡齐茂 浙江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阿条 嘉兴市
樊培仁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冯建德 省直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桔英 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
江航 杭州市园文局钱江管理处
南存辉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春文 宁海县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吴忠泉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严小华 湖州市

开口英语翻译 发表于 2010-6-26 14:52:16

王老先生不错,经常做好事,捐助.为人也低调.顶一记.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4:56:15

慈心为人行善事 善举济世积功德——宁海县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王春文经理做善事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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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慈善网  加入时间:2006-10-31 9:02:31  来源:admin  点击:1285
王春文同志是一位有着近50年党龄的78岁老人。少年丧父,壮年蒙怨,饱经风霜,历尽坎坷。退休后,他借了5000元钱,创办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他经营的企业规模不大,只有10来名职工,但他近20年来,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数十年如一日,锲而不舍做善事,慈悲为怀助特困,为许多家庭排扰解难,在自定的“老、小、病、残、路、桥”等方面捐资行善总额达800余万元。他遵循“知足、宽容、随和”的做人准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和尊重,宁海人称他是专门做好事的人。
——从1988年“7·30”洪灾后捐建草湖桥开始,陆续建了7条桥、路,共捐资150万元;
——1990年,出资1.9万元,为王爱乡7个村村民拉网送电;捐资12万元,建造了王爱乡大路下小学;
——1998年8·18台灾后,宁海沿海地区受灾严重,多处海塘冲毁,他救民于水火,把准备建幼儿园礼堂的30万元专款毫无保留地捐款出来,用于修建海塘;
   
——他心系残病人,从1992年开始,每年捐资10000余元,与15位特困残疾人结对,对象遍布全县10余个镇乡,大多是孤残老人和一户多残家庭。至今已累计结对151名,资金16万元。前童镇岭根村有个盲人遗孤,叫王令省,自读初中开始直到中专毕业,多年得到王春文同志的定期资助,使他顺利完成学业,踏上社会,成了一名建筑行业的水电管道技术人员;一市镇西潘村有一对丧母的聋哑兄弟,各在杭州、宁波聋校读书,在面临缀学之时,是他慷慨捐资5000元,供他俩读书;丧父的聋哑人王凯,不仅供他读书,寒暑假还常在他家落脚,现在已参加工作。1986年大雪纷飞的冬天,一个智残弃儿蜷曲在兴华公司门口冻得全身发紫,王春文同志义无反顾地抱回家,取名王宝宝,专门雇人护理,一直扶养至今,不知在他身上化了多少钱。星移斗转,傻宝宝已长大成人,但他无劳动能力,每年还需化6000余元生活费雇人扶养。“九五”、“十五”连续被评为县、市助残先进个人。
——为解决普通百姓子女入托难问题,他出资230余万元,创建了“宁海兴华幼儿园”,环境幽雅,设施一流,收费却最低,困难的孩子减半或收费80%,公司每年需补贴10万元。
——2000年底,宁海县慈善总会正在筹建阶段,王春文同志和夫人陈积金双双捐善款,从那时至今,捐款不断,累计已达89.25万元,县慈善总会已用他的善款救助了96名特困者,其中助困15名;助医67名;助学14名,救助金额49.96万元。通过救助,缓解了特困家庭的部分困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50岁的胡赤心夫妻双下岗,妻子杨爱丽突患胃出血化了10000多元医疗费,有严重关节炎的胡赤心上楼梯时摔断了股骨,因无钱求医,在家中耽搁了一个多月,致使病情严重恶化,股骨坏死。贫病交加的夫妻陷入了绝境,双双产生了服毒自杀的念头。县慈善总会领导间接得到消息,当即上门看望,了解详情。为筹集医疗费,与王春文经理取得了联系,他爽快地答应承担胡赤心的医药费,先后为他提供了3.05万元的医疗费资助,使他在宁波中国人民解放军113医院得到有效治疗,病情逐渐康复。
西店镇王家村的王永华,是一户特殊的困难家庭:全家6口人,他本人患肾脏癌症,75岁的母亲脚骨跌伤,妻子精神残疾,长兄是聋哑人,一子一女尚在读书,王春文经理先后两次救助8000元,给这个困难的家解决了部份急需的费用。
前童镇岭根村有个盲人的遗孤,叫王令省,自读初中开始直到读中专,多年得到王春文经理的定期资助,使他顺利完成学业,踏上社会,成了一名建筑行业的水电管道技术人员。
全勇是一名在宁海打工的朝鲜族青年,由于突发车祸造成后脑严重受伤,生命垂危,不省人事,住在鄞州人民医院抢救,虽然各方纷纷伸出援手,但高额的开支已难以维持治疗费用。远道而来的妻子郑秀京怀抱不满周岁的幼儿,面对昏迷不醒的丈夫,束手无策,欲哭无泪,濒临绝境。王经理得知消息,立即决定慷慨捐助10000元,使全勇的医疗不致中断。全勇的妻子接过大额捐款,激动得泪流满面,她以朝鲜族特有的礼节深情地鞠了三个躬,要慈善总会把她深深的谢意带给这位大恩人。
潘相元、曹再吉、童炜滨三位同志在扑灭森林火灾中不幸殉难,王经理时刻惦记着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的三位英雄的父母,他主动与宁海县慈善总会取得联系,决定给他们的父母各捐赠人民币10000元。当三位英雄的父母接到这位慈祥老人的捐款时,激动之情难以形容。
印度洋地震海啸灾难发生后,我县社会各界人士弘扬国际主义精神,踊跃为灾区捐款,王春文经理就是其中的捐赠者之一,他拨款3万元,委托县慈善总会转交灾区。
桑洲镇慕胡山村、跃龙街道下白桥村经济不宽裕,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王经理拿出4万元专款,每村2万元,用于村级道路硬化。
为了帮助一部份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县慈善总会于2002年开展了“慈善牵手结对助学”活动,在教育部门的帮助下,由下而上推荐出100名中、小学特困生作为结对学生。王春文经理在最贫困的桑洲镇一次就认助了王琼、翁伟云、任双双、罗兰兰、卢晓霞等5名学生,之后每年都定期划出了助学款。2004年,他又将宁海技工学校的储雯雯、柔石中学的俞淑铭、俞申平、知恩中学的郑春飞、第二职业高中的徐恩琴等5名即将辍学或上不起学的特困生作为助学对象,每人每年2200元,至今连续不断。
2003年4月26日晚,柔石中学初二年级15岁的少年李海松因脑血管破裂突然昏倒,当夜送往李惠利医院抢救,十多天昏迷不醒。这个贫困家庭的孩子读小学四年级就开始犯病,医院检查的结论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发育,随时有生命危险要彻底根治,必须到上海大医院动手术。以打工为生的父母,早已为儿子治病而倾家荡产。王春文经理得知消息,立即捐款10000元,委托本会领导面交柔石中学领导。后来该生在上海顺利手术,康复上学。
……
78岁高龄的王春文经理,象一位慈祥的千手观音,以他慈爱博大的胸怀,关爱着那些素不相识的弱势群体,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但他对自己的子女要求严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他个人的生活也十分俭朴,至今仍骑着自行车上班,没有星期天,没有午休,日复一日,孜孜不倦地经营着事业,满腔热情地做着好事、善事。
党和政府曾数次准备给予他很高的荣誉,都被他千方百计推掉,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浙江日报“浙江儿女”栏目的采访,都被他婉拒。就是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授予的助残先进个人奖状至今还保存在县残联。他有一句名言:善为人知非真善,知恩图报非君子,唯有艰苦奋斗,企业才有经济效益;唯有乐善好施,企业才有社会价值。他把自己的善行,看成是做人的本份,是自己退休后发挥余热的剩余劳动,本来就属于社会的东西。他认为是社会和环境的结合,才使自己有机会创业,才能施展才华。他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5:01:24

宁海县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春文上半年已捐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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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慈善网  加入时间:2007-7-5 8:09:03  来源:admin  点击:857
今年截止6月底,宁海县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春文已先后3次向县慈善总会定向捐款,共计10万元。根据他的意愿,县慈善总会已将捐款及时冠名定向救助了42名求助者,总金额9.99万元。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身患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瘫痪等重病者;此外还有惨遭车祸致残者,年老体弱长期久病者,举目无亲、流落异乡的打工者,一家数人上大学无力支付学费的贫困学生等。王春文先生与这些求助者素不相识,但他以金子般赤诚的爱心,象关心自己的亲人一样关爱社会弱势群体。2001年至今,他的慈善捐款总额已高达99.25万元,累计救助170人次。他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博大胸怀为党分忧,为民解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无私的奉献。

小草青青 发表于 2010-6-26 15:22:51

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章程(节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宁海王春文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关爱老人,扶贫济困,发展公益事业,造福平民百姓,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王春文个人捐赠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 浙江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投资建设、管理养老机构;
(二)助学、助困、助残、助医;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廉洁操守,奉献精神;
(二)热爱慈善公益事业;
(三) 具有相应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依法办事,尽职尽责,维护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除主要捐赠人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发起人或其他捐赠人的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 ;
(二) 资助养老服务机构业务经营 ;
(三)对贫困家庭助学、助医、助残所需的支出;
(四)重大灾难事件发生所需的捐助等。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养老机构;
(二)资助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
(三)资助医疗保健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烟雨三月 发表于 2010-6-26 15: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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