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hne 发表于 2021-9-4 15:57:50

小区微信群中被叫“老太婆”,女主持人怒告!法院判了

在网络信息时代“畅所欲言”也可以是“祸从口出”但是否所有的“畅所欲言”都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广州市天河区,一对邻居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楼下业主多次在小区的微信群里指责和抱怨楼上女主持人住户“听说楼上老太婆好厉害”“估计是适龄的小学生没有上学”“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等,并在群里说出楼上邻居的真实姓名,而且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楼上邻居认为自身名誉权遭受侵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道歉并赔偿2500元等。
      8月17日,记者从天河法院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了楼上邻居诉求。法院指出,楼下业主措辞中虽有不妥,但未达到贬损或丑化楼上邻居的程度,不足以认定对其的名誉造成损害。
      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
      女主持人被邻居在微信群点名道姓指责
      原告玲玲(化名)是一名电视台主持人,租住在天河区某住宅楼六层某房间,而被告关姐则是其楼下一层对应房间的业主。在玲玲刚搬进当天,双方就曾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及社区居委多次调解均无果。
      在此之后,关姐(化名)因噪音问题多次在“物管&业主沟通群”中投诉和抱怨玲玲,发表反映噪音问题及双方矛盾冲突文字,包括“我怀疑是开餐厅或者小吃店”“听说楼上的老太婆好厉害”“估计是适龄的小学生没有上学”“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女的掉东西移桌子,小孩跑步跳绳拍皮球,男的半夜喝醉酒,真不省心”等,并公开发布玲玲的真实姓名。


      同时,关姐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
      原告玲玲:她造谣,要赔偿!
      玲玲认为,关姐造谣其与其家人的言行已打扰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及电视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损害,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姐停止发布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撤掉横幅,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500元。
      被告关姐:我没骂她,我不赔!
      关姐辩称,她深受噪音影响已久,她发言所在的“物管&业主沟通群”是业主与物业的特定交流群,她的发言是基于对玲玲产生噪音的事实的反映和猜测,属于正当维权。
      其次,她发表的言语中,未出现辱骂玲玲的字眼,也未曾在其他平台发表。她悬挂横幅是意在抗议,横幅内容未指名道姓,不属于造谣玲玲。
      第三,玲玲提供的病历无法说明其病情是由于她的言行导致的,玲玲要求赔偿费用的诉请明显不合理。因此,她不存在侵犯玲玲名誉权的行为,无需赔偿玲玲任何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被告关姐言行系因现实邻里矛盾导致的,其措辞中虽有不妥,但未达到贬损或丑化原告玲玲的程度,不足以认定对原告玲玲的名誉造成损害,驳回原告玲玲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玲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疑:
      被告行为并不足以达到贬损或丑化的程度
      天河法院兴华法庭孙玉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      为何案例中没有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名誉权?
      孙玉波指出,本案中,关姐在微信群中的言词主要就其听到的楼上噪音,推断相应的来源及可能产生的原因,并描述反映了噪音对其与家人日常生活的影响。
      相关表述中不存在宣扬隐私或恶意贬损、侮辱、诽谤玲玲的用词。虽然关姐言论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并未超出常人对居住环境噪音根源的合理推断。
      关姐在业主微信群中投诉、反映噪音问题属于合法行使其业主权利。关姐在深受噪音问题困扰且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使用“老太婆”等字眼、悬挂横幅抗议等行为可视为情急之举。
      关姐的言行虽有不当,但均没有刻意指向玲玲或意图损害玲玲的名誉。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姐已自行将横幅撤下,其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对玲玲进行贬损或丑化的程度,不能认定损害了玲玲的名誉。
      那么,
      究竟什么情况下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
      2.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3.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
      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也是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
      在实践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时,除考虑上述要件外,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提醒:
      遇到网络暴力可寻求司法保护
      但也不必将网络过分“恶魔化”
      孙玉波表示,玲玲虽为媒体公众人物,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关姐的言行已实际造成了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或直接影响了玲玲的媒体公共形象。
      相反,玲玲作为公众人物,在产生邻里矛盾时应以亲善、友爱的方式回应并稳妥解决,避免冲突,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通过自己的正面言行来引导社会,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
      法官提醒,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普及,在各类网络群聊中的言论成为严重影响涉事人名誉甚至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各种信息在惊人的网络传播速度下,其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杀伤力”是前所未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名誉感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在争吵、纠纷中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这是对名誉权“会错了意”,混淆了名誉权与名誉感。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个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而个人自身的主观评价不属于客观社会评价,不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名誉感受损不代表名誉权受损。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遇到网络暴力时,不要惊慌,应主动寻求司法保护,但同时也不必将网络过分“恶魔化”,毕竟大家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来源:浙江普法

深山红豆杉 发表于 2021-9-4 20:47:29

人家电视台主持人美丽可爱,年轻活泼,漂亮大方,你叫她老太婆,让她连升几级啊!

铜锣 发表于 2021-9-15 13:49:56

这就是住鸽子楼的好处,现实中很多鸽子楼因为一些原因没有住满人,所以居住体验还感觉可以,真要住满人了,楼上一点动作,楼下就象是打雷.邻居电视声音稍开大一些,就会传到你耳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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