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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走近民法典|无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费用、受到损失,由谁承担? [打印本页]

作者: 暮色    时间: 2020-11-20 09:00
标题: 走近民法典|无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费用、受到损失,由谁承担?
      无因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适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0.05.28发布 / 2021.01.01施行 / 法律 / 尚未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 2017.03.15发布 / 2017.10.01施行 / 法律 / 现行有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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