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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300万彩礼发114万红包!土豪恋爱分手后两次告上法院,剧情堪比过山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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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6 13: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土豪”谈恋爱:光是彩礼就给了300万,恋爱期间还给了114万红包!
       相识一个月便订婚,男方给了300万彩礼。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回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这些钱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万是恋爱馈赠,女方不需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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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半年女子悔婚 男子起诉退还300万彩礼
       晓磊与阿蓉(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晓磊即买了一枚钻戒当场送给阿蓉。清明节前,晓磊打算带阿蓉回老家扫墓,阿蓉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晓磊回家扫墓,需要晓磊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晓磊向阿蓉转账300万后,阿蓉跟随其回乡祭祖。
       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大半年时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分手。
       晓磊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阿蓉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的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法院:数额巨大、订婚前给应为礼金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晓磊向阿蓉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阿蓉应否返还?
       300万元数额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亦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且该款的支付时间是在订婚前,更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因此,阿蓉主张300万元属于晓磊为确定恋爱关系而赠送的诚意金之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官认为,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规定,酌情判定阿蓉应返还晓磊280万元。一审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链接:何为彩礼?何种情况下要退还彩礼?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80万元彩礼金需要归还,那114万元恋爱红包费呢?

男方再诉:归还恋爱期间赠与的114万
       此后,晓磊又向法院起诉称,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双方同居期间和分手后,晓磊共向阿蓉转账114.78万元。据查,晓磊一共向阿蓉转账26次,从上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最大的一笔转账为25万元,多次转账5.2万元。
       庭审时,晓磊为证实阿蓉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蓉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阿蓉对上述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性确认,但其认为晓磊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晓磊则称他给阿蓉转账是为了与阿蓉缔结婚姻,双方分手后其为了挽回阿蓉感情才给阿蓉转款。

一审: 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阿蓉应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晓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阿蓉转账114.8万元的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案争议焦点为阿蓉是否应返还上述款项。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
       结合晓磊、阿蓉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晓磊大量给付阿蓉财物,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晓磊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阿蓉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
       阿蓉辩称其接受的赠与金额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后其提供了机票订单、支付宝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显示的消费金额远小于晓磊赠与的金额,鉴于在晓磊诉请返还彩礼一案中已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的情形,对阿蓉接受的300万元彩礼酌情确定返还晓磊280万元,故本案对晓磊、阿蓉同居期间的消费不再考量。一审判令阿蓉返还晓磊114.8万元。


二审:属于一般赠与 阿蓉无须返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阿蓉是否应向晓磊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阿蓉无须向晓磊返还。理由如下:
       1.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晓磊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
       2.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晓磊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3.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双方分手后,晓磊仍有向阿蓉转账。从晓磊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晓磊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蓉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4.现有证据表明,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5.彩礼一案的民事判决中已对双方的婚约财产进行处理,认定晓磊于2015年4月1日向阿蓉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阿蓉应返还部分款项。故晓磊为与阿蓉缔结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礼。在本案中,晓磊也未主张案涉款项属彩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

       本案的审理过程,真好像坐在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恋爱虽易,婚姻不易。愿恋爱中的你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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