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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与员工多次约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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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6: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新入职一家单位,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快满时,单位说工作表现不怎么样,需要延长试用期,观察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给予转正。或者,在一家单位干了N年,离职之后,因各种原因又回到那家单位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重新约定了试用期。
        那么,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劳动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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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三个一”: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一次试用期。只要是同一个劳动者,对同一家单位,不管是在职期间调岗、升职、降职,还是离职后再入职,即使离职五年八年后再入职,即使第二次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岗位并不是原来的工作岗位,只要符合前面的两个“一”,该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简单说就是,同一个员工对同一家单位,终生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只能约定在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时。
        然而,在现实中,同一名员工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也许是三个月,也许是五年八年)离职,以后再入职到这家单位时,单位往往要跟该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处于弱势,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对于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往往默认接受。事实上,单位的这个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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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长试用期需双方同意且合法
        除上述情形外,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新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眼看就要过试用期了,突然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说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不怎么好(也有可能是一时招不到更合适的人),需延长试用期,多观察一段时间再确定是否正式录用。有时候,我们为了获得这份工作,也会向单位妥协,接受延长试用期的条件。
        从法律层面上说,对于延长试用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延长试用期需双方协商一致
        延长试用期一般都是单位提出的,无论谁先提出,都必须双方同意,单位不得单方面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上文已经说过,有些员工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即使对单位的此种行为感到不满,往往也会接受单位的延长条件,“委曲求全”。

        2、延长试用期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如果你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再以工作表现不佳等理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你大可理直气壮地拒绝,单位若强行延长,则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员工有没有试用期的唯一判断标准就是时间有没有跨越试用期限届满,而不以单位是否批准为准。比如张三2017年6月20日入职,试用期二个月,即2017年8月19日试用期满,如果过了这一天,张三就转正了。有些单位规定员工转正需要写转正申请书,单位批准后才能转正,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无可非议,笔者不做评论,但是,不管单位是否批准转正,都必须在试用期前走完这道程序,如果过了试用期限,单位即使不批准转正,或者要求延长试用期,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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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延长后的试用期需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单位提出延长试用期,除符合上述两点以外,还要符合法定的期限。前面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加上后面延长部分的试用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超过的,为违法约定,员工可以拒绝,单位强制执行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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