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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高铁票时才知自己有家公司,还负债累累!只因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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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9 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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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4:10: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突然知道自己有一家公司,还莫名其妙成为别人口中的“老赖”,这一年多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市民王某的日子可不好过。如今,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的一份检察建议让他觉得清白在望。
       突然成为公司股东,
       是祸不是福
       2018年暑假期间,王某一家外出旅游。购买高铁车票时,王某意外发现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而无法购票。一番查询才知道自己名下竟有家公司,自己还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这家公司欠款未还,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列为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出行计划泡汤,同时了解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将面临很多限制,王某及家人都蒙了。
       经查,王某名下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注册资料中有他的身份证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看上去资料、手续很完整。但仔细看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信息,他发现有效期为2008.1.4-2018.1.4,并非自己现在使用的身份证。原来,2009年11月,王某弄丢了身份证,现在的身份证是后来补办的。王某丢失的身份证则被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并将他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2018年11月,王某向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撤销这家名为杭州欧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欧某公司)的登记。根据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资料,该公司注册时有王某的身份证以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当时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因案涉身份证被冒用,生效民事判决涉案金额巨大尚未执行到位,案情错综复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事实尚未查清,无法撤销。为了自证清白,王某随后向杭州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上述“王某”签名字迹均不是王某书写形成。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欧某公司登记。
       此时,距离欧某公司登记已过去9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行为的诉讼时效为5年。按照法律规定,超过时效法院可以驳回起诉。但如此简单处理,无法真正化解矛盾,法院陷入两难。
       一份检察建议,
       让清白指日可待
       今年以来,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根据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试行)》文件规定,与下城区法院建立了长效联系工作机制。根据该机制,法院将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移送到了该院。初步审查后,该院认为简单地以诉讼超过时效为由一驳了之程序上并无错,但是争议不能得到实质化解,限制高消费意味着当事人的出行、子女教育、个人消费、银行贷款等方面都受到严重影响。争议不尽快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将会大大降低,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主动出击,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该院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取证,将调查重点明确为欧某公司与王某是否有关联性。在调取公司登记原始资料、登记缴纳注册资本的银行交易明细、公司年审资料、公司养老金缴纳情况等证据材料后,排除了王某与欧某公司存在关联性。据此,该院认为欧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致使他人权利受损,扰乱公司登记注册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启动公示调查程序并不以查明冒用人员身份为前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职。随后,该院将检察建议和调查结果送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抄告法院。为保障王某权利,减少诉累,促进依法行政,该院提出此案最佳处理方式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公示调查程序,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收到建议后,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启动调查程序,将撤销欧某公司登记的情况公示在全国信息信用系统。法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王某,他同意撤回起诉。11月21日,法院裁定同意王某的撤诉申请。至此,王某脱离“老赖”之名指日可待。
       建章立制,
       推动类案办理

       下城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通过多次召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院参加联席会议,该院与法院协调配合,共同促成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法院避免了一起“两难”案件,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了职责,实现了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由于缺少身份信息数据和专业技术的支撑,加上多个行政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依靠单个部门很难辨别真伪,类似案件为数不少。而该案的妥善处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应对“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提供参考。案件办理后,下城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初步意向,就同类情况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推动类案依法办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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