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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保涉债务纠纷提前布局 宁海一家四口被罚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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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供图

  因担保涉债务纠纷,提前布局“应对”
  宁海一男子为躲避25万元的担保责任,伙同妻子、妹妹和小姨子,炮制了两起虚假诉讼,虚构借款共计56万元,并在执行分配中获取不当利益50余万元。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本想以此获得一些非法利益,结果恰恰相反。
  事情要从2010年4月说起。
  林某有一个朋友吴某,因生意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5万元,王先生答应出借,但提出必须提供担保。于是,吴某找朋友林某帮忙。看在朋友面上,林某答应了对方,做了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但直到两年多后,吴某都未能归还这笔借款。之后,债权人向吴某和担保人林某追讨。由于债务人吴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法律意识”超强的林某知道,对方接下去很可能会到法院起诉,而一旦起诉,他名下的房产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用于抵债。
  林某想到这里,觉得自己应该马上采取行动以避免出现这种糟糕的情况。经过一番思考,他想到了一个办法:赶在对方起诉前,林某与妻子、妹妹和小姨子3人合议,在没有实际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提前伪造了包括借条、银行流水、房屋抵押登记证明等一系列证据材料,目的是通过诉讼执行程序,逃避这笔25万元的担保责任,并从房屋拍卖款分配中获取非法利益。
  果然,到了2013年5月,债务人吴某和担保人林某被对方起诉至宁海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真的出现了林某当初担心的情况:他名下的房产被法院查封。
  一年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某名下的房产也按规定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一家四人联手,获取非法利益50余万元
  2014年9月至10月,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林某指使小姨子陈小某,以伪造的证据材料起诉自己;之后又如法炮制,指使自己的妹妹林小某起诉他和妻子陈某。由于林某提前做了准备,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范,法院无法从材料本身看出其非法,因此,四人的计谋获得成功。在法院主持下,这两起案件以调解结案。
  不久,法院开始处置林某被查封的房产,而林小某、陈小某以“债权人”身份,“合法”地与王先生一起参与了对这套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其中林小某以二次抵押权人的身份,优先受偿了50余万元(本金+利息)拍卖款,真正的债权人王先生在本次拍卖款的分配中反而分文未得。
  事情到这里,林某不禁为自己的精准预测、提前布局并获得如愿结果而感到分外得意。
       欺骗行为暴露,一家四人被重罚
  再说债权人王先生,虽然赢得官司,但未能讨回借出去的钱,内心感到特别憋屈。与此同时,他对林某妹妹和林某小姨子的起诉心存疑虑,因此,在官司打完后,他仍然处处留意寻找对方合谋虚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的证据。功夫不负有心人,去年9月,王先生终于有了重大发现,为此,他走进宁海法院,向办案法官反映林某和其家人涉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并提出了几条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其中的两个细节尤其引起法官的关注:
  一、林小某“借款”给林某夫妇的前几天,他曾上门向林某催讨借款,对此,林小某完全知情,也就是说,林小某明知林某没有任何能力还款,仍然借款几十万元给对方。双方虽然是兄妹关系,但不符合常理;
  二、根据他的调查,以陈小某当初的实际经济能力,她不可能拿出18万元借给姐夫林某。
  宁海法院的法官立即调阅了当年林小某、陈小某起诉林某夫妻的两起案件的原始案卷,对林某等四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展开调查。之后,法院依法传唤了四个当事人,但他们一口否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但办案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发现,四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陈述自相矛盾,而对于借款时间、涉案金额、付息情况等关键信息均以时间久远、记忆模糊等理由搪塞。随着疑点不断增加,法官向两家银行调取了当事人之间当年的银行流水,最终在陈某与林小某两人之间有了重大发现。
  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5月14日,林小某将33万元打给了其嫂子陈某。当天,陈某将25万余元的款项打给了第三人,中午时又取现7.5万元。短短20分钟后,林小某又存现7.5万元,之后林小某再次给陈某打款5万元。
  经过分析,法官认为这几笔款项的进出存在明显走账、故意制造银行流水的可能,结合王先生的举报和案子的实际情况,林某与家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非常大。
  为此,去年10月30日,法院再次传唤林小某等人。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此前不久,为打击日益严重的虚拟诉讼行为,宁海法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等单位,刚刚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联合通告》。因此,林小某刚到法院,法官首先向其宣读了这份联合通告,直接告知其不要心存侥幸,如在11月30日前主动向法院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林小某一听脸色煞白,要求过几天作出答复。一个星期后,陈某与林小某到法院承认自己参与虚假诉讼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返还分配款50余万元。几天后,林某、陈小某也先后来到法院,坦白了四人串通虚假诉讼的事实,此外,四人都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并返还了全部分配款。
  近日,宁海法院对这两起虚假诉讼案的当事人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其中,对林某、陈某、林小某一案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每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对林某、陈小某一案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每人拘留8日、罚款6万元的处罚。其中主要当事人林某因涉两起案件,合计拘留23日、罚款16万元。四人合计被罚款42万元。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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