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17号)精神,经2012年7月2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为本市农业户口;
(三)现户口登记在本市或持户口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人员;
(四)经原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迁入。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迁入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后(公示期为七天),报市公安局审批,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通知书》予以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由市民政局负责出具;婚育证明由其户口所在地镇街计生办负责出具;移民证明由市移民办负责出具。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于2012年底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报告;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入学迁出时户口注销证明(或迁出时的户口复印件、迁移证复印件);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其落实本村为农业户口的证明;
4.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或市民政局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5.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其父母的婚育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权益保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村民享有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平稳有序。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市教育局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市民政局、市农林局要分别做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权益保障的指导工作。市人口计生局要做好婚育证明的出具工作。市移民办要做好移民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
(三)规范审批办理。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各类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