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警帮帮 于 2013-3-15 14:38 编辑
九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缓解城市交通“两难”的呼声,浙江省公安厅决定于2013年3月起在全省范围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交警部门重点查处的九类严重影响交通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是: 一、闯红灯 机动车闯红灯——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记6分; 非机动车闯红灯——处二十元罚款; 行人闯红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违法停车 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处五十元罚款。 四、超速(飙车)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二百元罚款,其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记12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记3分;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机动驾驶证。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五、违反禁令标志违法掉头、左转弯、闯禁行线 违反禁令标志违法掉头——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左转弯——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违反禁令标志闯禁行线——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六、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 违法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处一百元罚款。 七、路口违法穿插排队车辆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2分。 八、行人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九、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包括违法载物载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信号灯规定通行等、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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