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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宁海县人民法院凭什么不受理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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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2: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民事诉状
原告:潘小珍,女,19658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6508182887),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彩娟,女,19571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5701222882),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敏波,女,197712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7712272884),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爱莲,女,19733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7303132901),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亚明,女,19547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5407062881),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密娟,女,1960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6007012900),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祥妹,女,19431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4301182880),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小芳,女,196711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6711132885),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亚萍,女,196210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621017688X),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潘莉群,女,19805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226198005102880),汉族,宁海县人,农民,住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被告:潘良军,男,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社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胜利村经济合作社201266日和123日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农嫁居人员在今后不得享受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及实物分配”的错误决定。
2、确认原告为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待遇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及实物分配权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村民,出生在胜利村。父母均是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本人户籍在胜利村,从未迁移,为原生产大队成员。在实行土地承包制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详见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一直是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享有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待遇和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及实物分配权益。但在2012年6月,被告作出决定:原告今后不得享受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及实物分配。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政策规定,被告行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根据农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希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潘小珍  潘彩娟  潘敏波
                             潘爱莲  潘亚明  潘密娟  潘祥妹
                             潘小芳  潘亚萍  潘莉群
                                       201371
  我们把诉状提交了几次,宁海县人民法院都不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书面答复。请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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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5: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 2011-8-3 21:39  阅读次数: 60740 次]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有详细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符合第(四)条,法院应该受理立案,坚决支持妇女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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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5: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法,法院应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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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宁海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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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7: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强烈要求宁海县人民法院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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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15: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信宁海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的,因为是人民的法院,法院是依法办事的,法官们你们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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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22: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如果法院都不受理,中国还有讲理的地方没有?非要把我们这些平民百姓逼成像冀中星一样才会得到重视吗?非要等到事情闹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才会出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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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22: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旧社会都可以击鼓鸣冤,县太爷也会出面搪塞下,为什么现代的法院连受理一个案子的勇气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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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8: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官大人,你要面对现实,出来讲句公道话,才配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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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08: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没皇法总有国法,像这样的案子不受理,真是国法难容,不为民作主,还是回去卖红茹,别坐着茅坑不拉屎,白拿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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