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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八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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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 九品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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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7: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 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我们通过对基层法院办案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的综合揭露,给读者提个醒。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 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 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 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 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 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 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 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 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 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 ,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 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 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 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l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l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 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条“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 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 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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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9: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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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5: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很实用,学习了!回复 1# nhlai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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