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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安徽省人大协调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曹韶明法官给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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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尊敬的;屯溪区人民法院曹韶明法官!!!

   我是黄山市李水莲,我爸爸台湾老兵李新德于2003年11月回黄山市屯溪区定居一直和我们生活在一起。2005年1月27日我弟弟李大牛来我家接我爸爸去他家过年。我爸爸1月29日就从100多公里外祁门县闪里镇我弟弟家打的回到我家。把我叫进房间把两万美金全部给了我吃完中饭就随我弟弟回到我弟弟家。2月1日我弟弟打来电话说我爸爸自杀了,我们叫我弟弟快送医院抢救。过两天我弟弟又打来电话说我爸爸去世了。我和我儿子就去我弟弟家处理我爸爸丧事,一进我弟弟家我弟弟就对我说我爸爸是自杀死的,叫我不要闹,当时有许多人在场。2007年4月我弟弟就在地方村镇和派出所开非医疗死亡证明说我爸爸因病在他家去世并修改我爸爸死亡时间把2月4日改成2月6日[如证附件],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申诉。[如附件;说我家-第三人因房屋迁政府赔偿60多万元不合理以我爸爸台湾老兵的名誉向中央和安徽省有关单位写信反映,并和海外[海基会联系]。要继承我爸爸的遗产,并在民事申诉书上诬告诽谤我们。法院马上就立案把民事诉讼书送到我家,却不把我弟弟那张伪造我爸爸死亡时间的证据一起给我。在法院给我的材料中我发现我爸爸自杀前没有留下一个字,他有什么遗产要拿出来分配。我弟弟向法院提交的都是我家房屋拆迁的举报信复印件。贵院为什么就这么立案?任何一个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1;复印件不能做为有效的法律依据,2;以他人名誉写的文字证据和当事人原件相抵触不具备法律效力,3;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是事实都不应采纳。法院明知原告拿着我家房屋拆迁的举报信在本案当中不具备法律效率。信中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拆迁赔偿和安置问题。我爸爸回来定居两年多我们全家赡养照顾我爸爸两年多,原告我弟弟才照顾我爸爸一个多月,我爸爸自杀前留给我两万美金,根据[继承法]规定原告因不得或少得。您在本案调解为什么要我拿一半出来还要我多给原告我弟弟一万人民币?我家房屋拆迁的举报信怎么会到他人手里?是哪个部门那个人提供给他的?伪造证据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您为什么不追究?而且在法庭上一字不提?至今我都不知道我爸爸的死亡真相。请您告知我爸爸死亡真相??[这是我做为当事人最起码的知情权]如果连您都不知道,那么这个案子您怎么办的??恳请曹法官给我一个说法,并给我答复。
                                    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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