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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身份证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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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2007年3月9日,何某驾驶摩托车在驶往工作单位的路上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事故发生后,何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何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肇事车辆保险状况无从得知。何某家人即按图索骥查到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路某,遂一纸诉状将路某告上法院。   


路某是一名普通工人,并没有货车,也从未买过货车,但收到的法院传票,使他一下“成了一交通事故案的被告”。经人提醒,路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证给好友李某办土地使用证。路某随即找到李某,李某承认自己在持有路某身份证期间,朋友孙某说要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并承诺给好处费。李某看自己的身份证不在身边,就把手头上路某的身份证给了孙某,并收取了孙某巧00元的好处费。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找到孙某和李某。孙某称,他只是介绍李某与一货车司机认识,之后再未参与此事。同时,李某也未能提供孙某拿走路某身份证的证据,但他也表示交通事故案与自己无关。路某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擅自出 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车辆人户登记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做出货车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并认为,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登记车主及驾驶员。路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 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仍应向事故的受害人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路某赔偿原告何某交通事故损失12.6万元。     


【评析】     


一般而言,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同归于一人,但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购车的,就出现了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被告路某将身份证借给朋友,朋友却将身份证转借给了他人,他人开着用借到的身份证登记的货车撞伤人后逃逸。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在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下,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此时有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觉得无所谓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从而引发了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辆的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当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现驾驶人逃逸的情况,则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路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虽然真正的车主不是路某,但由于无证据,法院认定时只能以登记车主为实际车主。而且,路某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路某对其名义下的车辆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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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2: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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