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广告内容中涉及“贷款”“融资”“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免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字样的融资类广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据了解,目前各银行均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代办贷款业务。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借款人如需贷款,应当向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按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后,再到银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因此,如要刊登此类贷款类广告,请各广告发布者仔细核对广告主的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二、广告内容中涉及“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过账”等内容的融资类广告。信用卡不是一种融资工具;申请信用卡手续非常简便,广大公众应该自己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去办理,只要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真实的信用资料,在银行的信用政策范围内,就能申请到信用卡,无须支付任何申请费用。目前一些公司大肆宣传可利用信用卡套现来融资,周转使用,收取办理手续费,误导了社会公众,并使银行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其他意图为融资的广告。目前,一些广告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的“贷款”或“信用卡提现”等字样,但是其广告的整体意图仍然是融资。例如:“你需要资金吗?请联系×××”或“我们将为您提供资金”等,这些广告的本质是变相的融资广告,也属于被禁止的范畴。
四、广告内容中含有“金融咨询”或“贷款咨询”字样的广告。“金融咨询”或“贷款咨询”,如经工商总局批准,属于合法咨询类业务。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广告主的意图是“融资”而不是“咨询”。因此广告发布者要仔细核对工商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关注其“经营范围”一栏。
五、广告内容中含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等字样的广告。如果广告主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一栏中包括贷款担保业务的,则可以刊登担保广告。因此,如果广告主需要刊登此类广告,广告发布者要严格审查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
六、广告内容中包括“代理办理金融业务”等内容的广告。以前,商业银行在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办理过程中采取过“间客式”贷款模式,即银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代理银行承办“贷前调查”及贷款发放等业务。但此种模式风险较大,目前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停办。因此,如有广告主要求发布此类广告的,请广告发布者务必核实其与银行签订的“间客式”贷款合作协议的原件。
来源:山西日报 记者 杨继红 实习生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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