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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记录惹出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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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4 五品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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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09: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位女士向银行贷款购房后,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诉讼与开发商解除了合同,且该女士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代为偿还。可是,当该女士再次准备贷款购房时,却遭遇了其银行信用“污点”的阻断。该女士经查得知她的信用“污点”缘于开发商未能归还贷款,遂要求开发商及时归还贷款。令人意外的是,当开发商还清了贷款后,该女士的信用“污点”仍然无法消除。无奈之下,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到银行消除自己的信用“污点”,恢复自己的名誉,从而引发了江苏省因信用“污点”引发的名誉侵权第一案。
  
  房屋买卖中途夭折 房贷约定开发商代还
  
       现年44岁的吴女士,是浙江省温州市人。2003年底,吴女士和丈夫从浙江温州来到江苏镇江发展。来到镇江后,为了有一个安稳的住所,他们决定向银行贷款买套住房。
  
       2004年初,吴女士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为21.8万元,双方合同约定房子在2006年底交付。
  
       交付了6万元首付款后,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吴女士便着手与镇江某银行商谈办理贷款事宜。2004年12月15日,银行与吴女士夫妇,以及房屋开发商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吴女士夫妇发放借款15.8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房屋开发商的房屋;月利率为4.425‰;期限为20年,自2005年1月4日至2025年1月4日止;吴女士夫妇授权工商银行以吴女士夫妇的名义将贷款划入房屋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吴女士夫妇自愿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吴女士夫妇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吴女士夫妇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房屋开发商自愿为吴女士夫妇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银行于2005年1月4日将借款15.8万元划入了房屋开发商账户中。此后,吴女士夫妇每月准时到银行等额本息还贷,从没出现延误。可是,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屋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且由于资金周转等种种原因,期房交付一拖再拖,直至2007年3月,房子仍未能交付。
  
       此后,吴女士夫妇闹起了离婚纠纷,并于2007年4月19日在浙江温州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镇江的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各自名下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房子不能按期交付,自己又离婚了,吴女士经过慎重考虑,以房屋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12月18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开发商退还吴女士各项费用24万余元。
  
       随后,吴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吴女士因经济拮据,无法归还银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至2008年5月4日,吴女士尚欠银行借款本息14.6万余元未能归还。
  
       2008年5月,银行因吴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上述房屋贷款,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吴女士夫妇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将吴女士夫妇,以及房屋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房屋开发商对吴女士夫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3月2日,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女士夫妇共同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6万余元,并判决房屋开发商对吴女士夫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吴女士归还了当月的房屋贷款后,便与房屋开发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房屋开发商退还吴女士首付款6万元及已付贷款,而期房剩余12万余元房屋贷款,则由房屋开发商向银行按期交纳,期房由房屋开发商收回。
  
       再次贷款买房遭拒 缘于信用出现“污点”
  
       来镇江四年,却经历了如此波折,吴女士感到十分心酸。在处理完所有的事情后,吴女士决定离开这里,到上海寻求新的发展。
  
       2009年4月,已到上海发展的吴女士准备在上海购买一套住房。经过几年的打拼,吴女士手头有了一点积蓄,但上海的高房价使吴女士无法一次性付清房款,对于不足的部分,吴女士决定向银行贷款。
  
       吴女士选定了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部分房款后,兴高采烈地向银行申请贷款。可是,当吴女士提交贷款申请时,让她意想不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吴女士:“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已被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一旦被银行列入信用不良‘黑名单’,按规定是不能向银行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将吴女士的贷款申请表退给了吴女士。
  
      “我被银行列入了信用不良‘黑名单’,这怎么可能?”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使吴女士感到很疑惑,她急忙询问个中缘由。银行工作人员经上网查询后,告诉吴女士:“你在江苏镇江还有购房贷款没有还清,而且这些购房贷款都已过了归还期,在银行信用记录上就有了不良欠款记录,所以才进了‘黑名单’”。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从记录上反映,你还剩余12万多元的贷款没有还,贷款的偿还日期截止到2009年的2月,总计应还款29笔。”
  
       这时,吴女士方才明白,原来自己与镇江开发商签订协议时,剩余的房屋贷款就是12万多元,看来这个房屋开发商并没有履行协议偿还所欠的贷款。
  
       此时吴女士将实际情况向银行做了如实说明,并一再表明这不是自己的过错和责任,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吴女士,只有消除自己的银行信用“污点”,才能向银行贷款,别无他法。
  
       只有还清了银行贷款,才能洗掉自己的信用“污点”。随后,吴女士多次与房屋开发商联系,希望房屋开发商尽快还清她的银行贷款,对于吴女士的请求,房屋开发商表示理解,也答应尽快归还,但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偿还,这让吴女士十分不满。于是,吴女士于2009年7月来到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房屋开发商还款。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决很快通过。开发商很快到银行偿还了所有贷款,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异地维权洗除“污点” 开发商践约承担责任
  
       催促房屋开发商还清了银行贷款后,吴女士风尘仆仆地从镇江赶回上海,继而马不停蹄赶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可是,让吴女士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以其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没有消除为由,退回了她的贷款申请。
  
       对于这样的结果,吴女士无法接受,银行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道:“通俗说,银行不良信用,是对没有信用的人进行的登记,登记的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一旦被登记,不因以后不良原因是否消失而被消除。再者,银行信用不良登记是电脑网上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不能随意消除。即使消除,也只有当事银行才有权利消除。”见吴女士依然不能理解,银行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继续解释道:“就拿你自己来说,你没有按期归还贷款,就有了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现在你虽然归还了贷款,但不能说明你过去不存在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行为。这就是你的信用不良记录不能消除的道理。”
  
      “是不是我的不良记录会跟随我一生?我是不是永远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了?”吴女士顿时觉得事情严重了。
  
       “信用不良记录是不是跟随你一辈子,现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从目前的习惯做法,如果不能消除,应该可以这么说。”见吴女士十分着急,银行工作人员安慰道:“如果你真不是恶意的,那你可以到贷款的银行说明问题,让他们按程序消除你的不良记录就可以了。”
  
       得到指点后,吴女士匆匆赶往镇江的银行,向银行说明具体的情况。可是,银行提出,房款是吴女士贷的,房款到期后已向吴女士发出催款通知,但吴女士一笔也没有归还,银行只能认定吴女士恶意不还款,不能消除吴女士的不良记录。银行同时表示,至于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的约定,那是吴女士与房屋开发商之间的事,银行并不清楚。
  
       银行的解释也不无道理,吴女士认为,自己的银行记录出现信用“污点”,都是房屋开发商的过错,现在只有房屋开发商能把事情说清,帮自己洗掉银行信用“污点”。无奈之下,吴女士只得去找房屋开发商协商。可是,房屋开发商对给吴女士造成的影响表示道歉,但对吴女士的要求却无能为力:“不良记录是银行记录的,被记录的又不是我们公司,我们哪有资格让银行消除你的不良记录。”因此,房屋开发商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多次在银行和房屋开发商之间奔波仍然无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消除自己的银行不良记录。
  
       2009年10月12日,吴女士来到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一纸诉状将房屋开发商诉至法庭,要求房屋开发商向银行说明情况,为自己清除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由于房屋开发商未按退房协议的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使得吴女士的银行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导致吴女士在银行的信用下降,影响了吴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房屋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吴女士的名誉权。故吴女士要求房屋开发商为其到银行说明情况、清除其名下不良贷款记录、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09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屋开发商到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为吴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9年11月6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房屋开发商按判决书所载内容,协助吴女士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终于消除了吴女士的银行信用不良记录。
  
       银行信用记录 离人们越来越近
  
       一起因银行信用致污引发的名誉侵权案,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该案的发生提醒人们,银行信用不良记录对人们的生活存在较大的影响。
  
       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银行信用“黑名单”,指的是银行对个人的信用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个人向银行进行贷款等业务。银行信用记录,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生活往往会造成很大困扰。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收集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从某银行显示的资料来看,目前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中的污点主要有四方面来源:一是客户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在银行账户,包括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目前状态逾期,或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一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二是通过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客户存在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银行、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不良客户信息库、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正在服刑期间或最近7年内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形之一的。三是经发卡行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四是客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近12个月内曾经出现过逾期60天以上不良记录。
  
        而从目前在册的信用记录来看,个人进入“黑名单”比例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有关人士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绝对数是小的。这里除少数人是老“赖”外,有相当部分是由于人们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个人如何防范和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银行信用出现污点?一位银行工作人员支招:目前个人贷款项目中最常见的是房贷,造成还贷不足额的原因,很多是因为利率的调整,而公积金还款调整都是从每年的1月份进行的,市民只要每年的第一个月留意即可。同时,客户在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后,要注意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联系,这样即使个人忘记还贷的事情,银行还可以即时联系通知到本人,不至于出现太长逾期,从而留下信用污点的现象。
  
       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各项业务避免信用卡逾期还款。现在许多市民因为手中卡太多,容易造成疏忽,所以,可以把自己的多种信用卡与自己的工资卡进行捆绑,因为一般市民的工资卡中都存有现钱,这样信用卡在扣卡费时,即使卡中无钱或是金额不足时,都可以从工资卡中代扣;或是透支忘记还,也可以从工资卡中扣除,这样也能避免因疏忽导致的信用记录污点。
     
      来源:《法制与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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