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33号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近日,很多读者的问询:车购税新征管办法实施后,是不是车子购买价格越低,缴纳的税就越低呢?对此,记者特意采访了宁波市国税部门,了解到如此理解并不准确。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计税方法不变 宁波市国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式依照“最低计税价格”为基准的方式并未改变,发票价格(指不含税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征收,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据了解,车辆生产厂家一方面定期将所生产或进口的车型的市场交易价和出厂价上报国税总局,由总局核定出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另一方面将每辆车的车辆信息提供给中机合格证管理中心,每台车产生一个配置序列号。 “而消费者在缴税时,税务人员只要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自动锁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市面上大部分车辆都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此类车辆,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仍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购置税。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可按照发票价格计税 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最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就是这条,很多人认为新办法实施后,缴纳车购税就以车辆发票价格为准,实际上这指的是少部分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通俗来讲,针对这少部分车,以前是税务机关参考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来征税,“但从2月1日起,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价格证明比如购车发票来核定,不过,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而根据《办法》,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库存超过3年、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才有“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而4S店所谓的促销、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 新闻链接 ●申报期限: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购买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超过此期限,仍需重新申报纳税。 ●退税管理:车辆退回经销商可准予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房伟 通讯员 张博 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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