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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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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2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4 21:32 编辑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9日晚23时,王某驾驶车辆在某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由于情况紧急,王某未报案,而是先将伤者送到区医院治疗,后将车开回家中。6月20日,王某到交管部门报案,认可事故责任全部是自己一方承担,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做出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随后王某对伤者的损失进行了赔偿。直到6月22日上午,王某才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及时报案也未保护现场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   
     依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及时报案有助于保险公司认定保险事故的情况,及时做出理赔决定,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本案中,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履行报案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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