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811|回复: 0

借款之后玩失踪 如此朋友不可交

[复制链接]

567

主题

851

帖子

7211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211
在线时间
146 小时
发表于 2010-2-28 12: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8 16:38 编辑


       【案情】

  为做生意,想方设法找人担保,向朋友借钱,在借钱到期后,不想还款,玩起了失踪。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偿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担保人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1月2日、4月24日,被告刘某以作生意为名,由高某某担保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期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未偿还借款。被告刘某现在下落不明。
     

  【法律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借条所约定的日期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高某某对该款进行担保,应当对被告刘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3-29 03:06 , Processed in 0.085616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