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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四类约定签了字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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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2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8 21:11 编辑

  【案例】   
      因为性格不合,刘女士和张先生结婚没几年就动了离婚的心思,在讨论离婚时,孩子未来的教育和抚养问题成了他们讨论的重点。    
      经过商议,他们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以下约定:为使两人的精力都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约者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离婚没多久,刘女士就再婚了,这次婚姻让刘女士体会到了家庭的甜蜜。再婚一年后,刘女士与现任丈夫生育一男孩。    
      张先生得知此消息后,以刘女士违反双方签订的不再生育的约定为由,要求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金5万元。张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法律分析】   
      是否生孩子别人无权干涉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张先生与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刘女士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先生要求刘女士赔偿5万元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温馨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却因为无法律拘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约定时,也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同样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应及时支付,否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涉及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日后归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三:约定给子女的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四: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此外,即便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随时变更自己的遗嘱,以死亡前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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