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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真是假,谁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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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12 19:32 编辑

      借条是真是假,谁该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依然适用?

      实际上,作为举证主要原则之一的“谁主张谁举证”,在遇到鉴别借条真伪的问题时,却常常会面临困境。被告的一句 “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到底应该认定为是其答辩的事实主张,还是抗辩理由?

      如果法院认可其是事实主张,那么被告就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如果法院认可其答辩是辩解理由,那么被告无需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不用再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本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可遵循两个规则:首先,造成事实不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把钱给对方了,现在想要回来,应该证明为什么把钱给对方,必须有证据证明请求权基础存在。若证明不了的,就不能动辄以不当得利起诉。”

      其次,控制证据的一方应当完成举证责任。 “借条在原告手上,原告就有义务证明签字是谁签的,并达到合理的证明力。”

      此外,民间借贷以现金方式支付,若无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的,债权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和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对于这些风险,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该充分预见到。既然借了钱,说明他愿意自行承担这些风险,从这一点来看,借款协议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债权人继续完成。”

      末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根据罗马法以来 “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被告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原告对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但如果被告对鉴定不予配合,则承担拒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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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5: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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