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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人无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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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2: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检发布新规:在符合“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后
12类人无需羁押
20160202日宁波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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