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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宁波这项新政 装修前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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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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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实现有效管控房屋使用安全的目的,市住建委起草的《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失信黑名单制”是《办法》最大亮点,这将改变装修执法难的尴尬局面——今后,不管是“二房东”、“三房东”还是谁野蛮装修,房东都脱不了干系。

  哪些房屋装修行为在被管之列?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装修管理涉及消防、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以及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装修管理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样板房和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装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木结构建筑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室内空间中的界面,如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门窗等建筑基体、基层、面层的修饰以及房屋装修后在使用期间对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不适用本办法。

  已经鉴定为危房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解危后,才能进行装修。

  野蛮装修,该谁担责?

  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实施房屋装修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二)房屋权属不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装修备案。

  该担哪些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向备案机关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作出在装修过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自觉接受监督的承诺;

  (三)授权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同意书,发现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存在《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或提前收回使用权;

  (四)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改正。

  装修前去哪儿备案?怎么备案?

  房屋装修前,应到备案机关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设立的备案服务点备案。

  备案服务点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取任何费用。

  下列建筑装修施工活动不纳入备案范围: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当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城市房屋装修工程;

  (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外墙立面装饰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纳入备案范围的其他装修施工活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已纳入征收决定范围的房屋进行备案。

  装修备案要带哪些材料?

  备案服务点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属于多个产权人共同所有的,应当同时出具共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装修设计图纸;无设计图纸装修的,应当提供施工方案或说明,出具的施工方案或说明视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签名确认。

  备案服务点应当通过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的资料扫描或拍成照片上传到“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需提供:

  (一)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应当提供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挖室内地坪等,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技术联系单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原设计单位技术联系单原件;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装修完成的房屋再进行装修时,现状情况与房屋原图不符、且已发生《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需提供改正措施说明;

  (四)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备案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书面同意书;

  (五)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出具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对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屋实施装修前存在本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出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已完成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原备案服务点:

  (一)装饰装修企业发生改变的;

  (二)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撤销同意书的。

  违法装修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备案机关或房屋装修违法认定部门发现并核实装修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停工通知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停工超过两日的,备案机关或房屋装修违法认定部门应当向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发出《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查处。

  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向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举报和投诉违法装修信息的,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房屋装修违法认定部门,并实行联合执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下列危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为之一、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且已告知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二)装修装修企业人员、个体装修经营者或其他人员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具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设计图纸,或未出具设计图纸但有证据证明确实提出建议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拒不备案的;

  (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阻碍现场巡查或执法活动的。

  装修遇到这些问题,找他们!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物业毗邻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装修活动,并劝阻、制止违法装修活动;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规划审批;

  (二)负责对申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规划审批,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的认定公布;

  (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

  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规划审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

  (一)牵头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员拒绝或阻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二)负责房屋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房屋装修管理中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查处;

  (四)牵头对群租房装修违反消防规定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房屋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住宅房屋(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23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23条第(六)项行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23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23条规定,造成毗邻房屋结构损坏或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毗邻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及时采取加固、修补、拆除等措施,并赔偿相应当的损失。

       据: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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