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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演员王某离婚案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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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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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1: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NBRB20160829A10b001.jpg
  庄豪 绘
  杨 超         
  
  8月14日凌晨,演员王某通过微博公布了准备与妻子离婚的声明,这则新闻也引爆了公众的关注。在此,我们就该事件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一解读。
  关于离婚的方法和形式
  王某称,他决定解除自己与马某的婚姻关系。但离婚并非双方的合意就可以,而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具体而言,有两种方法。
  一是通过协议离婚。双方通过协议,就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经常有当事人询问,离婚协议是否双方签字就生效了?实际上,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且在正式登记前,还可以反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判。如果当事人离婚时涉及财产较多,而且涉及股权等财产的分割,可能较难协商解决,即使诉至法院,也需要专业的婚姻财产律师把控。因此,王某与马某离婚案,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彻底处理。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要求对方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其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因此判决赔偿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所谓“出轨”,尚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条件,达不到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结合王某与马某的情况,即使王某所言属实,他也不一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认有过错的证据
  根据现有材料,马某的出轨证据系另一方擅自闯入宾馆房间拍摄取得,这能否成为证明马某存在过错的法律证据?根据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婚姻案件中,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一方以暴力手段或严重侵害另一方隐私权的方法收集证据,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遭到排除。具体来说,使用窃听、偷拍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通过长期跟踪他人而取得的视听资料都属于非法证据,只有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在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
  因此,王某的证据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其证据的获得方法是否合法。
  关于公民的隐私权
  网络上传播着马某被抓拍的“房照”,如系真实照片,该行为已构成对马某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股权变动的后果
  根据报道,王某的公司经过两次股权转让,致其妻子马某的股权由75%变成0,有网友认为,王某此举将使马某少分甚至不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一观点是错误的。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王某公司虽然进行了变动,股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双方必须平均分割。对于王某来说,股权变动的意义在于,由于马某失去了绝对的控股权,在分割公司股权之时,王某具有了相应的优势,可以保证自己对于公司的控股。
  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另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如果马某系王某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那么离婚后,则可能导致公司易手,如果王某进行股权变动,控制了公司的股权,则其在离婚中的损失可能就会被降低。这就是为何王某要通过股权变动,把原在马某名下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的原因。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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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8: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某某某 呵呵,没胆子写,还写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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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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