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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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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5: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下班途中无证驾驶,不料却遭遇事故去世,死者家属向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得到支持,因死者生前工作单位质疑,遂向宁波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该单位不服,将慈溪市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所作的《工伤认定书》。近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判决结果,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建石狮市某鞋服有限公司在本市一商场设有休闲鞋销售专柜,陈某是该专柜的销售员。2007年10月17日晚上9时许,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撞到道路施工堆放的混凝土堆后倒地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陈某的亲属向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去年5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陈某与该鞋服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又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同年9月,鞋服公司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该公司认为:陈某于2007年10月17日死亡,而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死者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该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其二,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晚上9时许,已超出正常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再者,陈某住所地宗汉街道金堂村位于宗汉街道北方,而事故地点在宗汉街道西方,并非陈某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其四,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违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未戴安全帽,致碰撞土堆后倒地死亡,而非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陈某的伤亡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庭审后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陈某的亲属在2008年10月8日就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要求确认陈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慈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了《仲裁决定书》,裁决鞋服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工作的商场是本市大型综合商场,营业时间较长,2007年10月17日的考勤卡显示陈某下班时间为20:56,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下班时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陈某的住址虽然为宗汉街道金堂村,但陈某实际居住地为天元镇黄家弄片,所以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其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是否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问题,鞋服公司认为,陈某是碰撞土堆死亡,而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机动车事故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造成伤害的事故,也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陈某虽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不能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陈某伤亡事故也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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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7 1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顶下,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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