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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的套路有多深,我们的拆迁维权信心就有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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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草寇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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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一说到拆迁啊,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喜在:居住环境和条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愁在:有的拆迁补偿款真是低到离谱,实在令人无法接受,却不知如何拆迁维权,是忍气吞声,还是奋起进行拆迁维权,一不小心就会陷入拆迁方精心布置的陷阱里,那么小编现在就带您细数教您如何识破拆迁方的惯用套路,不要被那些所谓的路给套住,出不来了。

  套路一: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本来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明明是要征收村民的集体土地,却经常说成是租赁,和村民签订租赁合同,每月支付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打着租赁的幌子,表面上是租赁,实际上却是征收,在“租赁”期间开发商也在这地上盖起了商品楼,等到所谓的租赁期满,老百姓想要回被使用的土地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如果遇到政府说要租赁村民的土地,一定要问清楚,探究政府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租金诱惑,就盲目的签了租赁合同把土地租赁出去,到时候建上了商品房,再想把地要回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套路二:口头承诺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追求所谓的拆迁高效率,快速完成拆迁任务,除了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一步一步的走,还往往向被拆迁户门做出种种口头承诺,事后再翻脸不认账,此时,因为老百姓手头上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协议,也就欠缺了一个可以对拆迁方施压的谈判筹码,此时便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知道该怎么进行维权。

  “先拆后补套路”:“正安安稳稳的过日子呢,突然有一天家里就来了一帮人,开始丈量我的房子,我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什么情况,就告诉我说,我的房子要被拆迁了……”这是在现实中,广大被拆迁户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没有见到任何法律文件,突然自己的房子就要被拆迁了,没有征收公告,更没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是:先补偿后拆迁。没有补偿当然不能让他们动工拆迁了,于是拆迁方就说了,政府一定会给你们补偿的。就这样,不仅没见着补偿协议,房子也稀里糊涂的被拆了,再想请律师介入维权也是为时已晚。

  “忽悠套路”:“你既然对已给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咱还是可以再商量的,我会给你提高补偿款或另外再给你一块宅基地、一套房或给你交社保,不过你先得把协议签了,签完后,我才会给你。”此时,老百姓千万不要被这种无力的承诺忽悠住,就签了字,等拆迁方的目的一达到,除非他信守承诺,否则只要他翻脸不认账,再多的质问都会显得很苍白无力。

  这就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拆迁方的套路,所以任何涉及到拆迁补偿的,一定不要轻信拆迁方的承诺,要将如何补偿或是否增加拆迁补偿变成白纸黑字的协议书,而不能听信拆迁方的花言巧语或恐于公权力一方的威吓就对其言听计从。

  套路三:拿政策说事

  “这是上面政策的规定,我们只是照章办事。”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挡箭牌”来说事,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补偿方案是合理的。

  首先,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策,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

  其次,虽然目前我国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的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已经设定了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必须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这就意味着,任何地方政策都不能偏离这一基本标准,广大被拆迁户们只要抓住这一基本原则,就不会轻而易举的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了。

  以上就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常用的几种套路,在这里,京平律师提醒您: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老百姓一定要做到胸有成竹,这样在面临强拆时就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最起码还可以据理力争,不会受拆迁方的牵制,我们要始终坚信:拆迁方的套路有多深,我们的维权信心就有多坚!最后,衷心希望广大被拆迁户们能获得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拆迁方能“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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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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