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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调整后 案件管辖权如何调整?权威说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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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0: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江东、海曙、鄞州三家法院区域撤并后案件所属管辖的协调意见。
  据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和2016年12月5日召集了江东、海曙、鄞州三家法院对区域撤并后案件管辖问题召开协调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经研究确定如下管辖方案:
  一、刑事案件以检察机关起诉管辖为依据。
  二、民商事案件管辖如下:
  (1)2016年12月1日起,原属于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划归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2)2016年11月28日起,原属于鄞州区人民法院的鄞江和望春两家法庭新收的案件划归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受理且开庭还未结案的案件,由原承办人员以原字号继续审理;新收的未开庭的案件以原字号结案后移送海曙法院,由海曙法院重新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后进行审理。
  三、行政案件的交叉管辖,需进一步调研后再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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