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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被老公打可申请“民事保护裁定” 我省立法将家庭暴力变成“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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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眼下,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立法正在准备阶段,浙江人先跨出了一步。

  

正在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尽管浙江人素来性格温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远不如一些北方省份高,但据省妇联系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的信访统计分析,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占全部信访的14.5%左右,是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具体到浙江家庭而言,丈夫打老婆、父母打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虐待老年父母三类家庭暴力比较常见,其中丈夫打老婆的比例最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实际上却存在各自为战、形不成合力的情况。针对这个实际,条例草案给出了一个解决之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减少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预防。省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立法的一个初衷,就是要破除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希望通过立法的推动,将家庭暴力置于阳光下,让它变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不能推诿、不重视,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出警记录,以固定证据。在调查取证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大声说出暴力事实。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作出“民事保护裁定”。裁定之后,丈夫如果再对妻子进行威胁、谩骂、意图报复,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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