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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新车撞死人,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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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案情简介】:

     在车辆销售过程中,购车者用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试驾,不料发生一死两伤的车祸。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经销商和试驾人被判按照三七开比例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24日上午,崔某与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就准备购买某品牌的越野车达成初步协议。崔某要求试车,销售公司同意并提供试驾车辆。然而,在驾车起步过程中,车技不精的崔某操作失误,与停放在车场内的另外两辆新车发生碰撞。崔某越加惊慌,驾车撞向一边的杜某等三人,其中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过程中,销售公司的陪驾人员未采取任何补救性措施。11月22日,肇事的崔某与死者杜某的父母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崔某赔偿40万元。

      10天后,杜某的父母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和崔某共同赔偿59.9万余元。由于崔某已支付40万元,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余下的19.9万余元。两位原告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首先,其提供给崔某试驾的汽车未投过保,也未告知崔某这一事实;其次,公司未检查崔某是否持有合法的驾照。

      经审理,法院确认此案应赔偿的数额为54.3万余元,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其中的30%,计1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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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15: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点评】:

      责任为何“三七开”
  
      作为车辆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提供车辆试乘、试驾服务,是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故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明知其待售车辆未经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仍允许崔某在未能确保相对行驶安全的停车场内试驾,在事故发生时,其工作人员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此,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为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分担其中30%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崔某操作不当,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应当知道未经登记的车辆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因此,其对事故的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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