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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大伯捡到价值10万戒指以为假的就扔了,被失主起诉索赔7万!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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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2: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以心换心 于 2017-4-20 12:58 编辑

大伯捡到价值10万戒指以为假的就扔了,
被失主起诉索赔7万7!
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点评

看来神经病还真不少  发表于 2017-4-21 12:32
等判决时,看看法官的手指头带的戒指左手大,还是右手大。。。  发表于 2017-4-21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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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CNC + 5 赔他10W,谁让他这么好心的!这里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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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1 06: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拾得遗失物人随手丢弃拾得物应赔偿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

2009年7月9日,王某在北京某小区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失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是别人丢失的,如果当时没扔,一定返还给王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赔偿王某钻戒损失4.6万余元

【评析】

本案发生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离谱,使公民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违背社会常识,之所以舆论对张某报以同情,原因就在于法院判决和社会公众预期法律认知存在一定偏差。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张某作为拾得遗失物人,理应履行通知王某领取或者把拾得的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其丢弃行为,与王某戒指的灭失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

2、《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明确了拾得人有对遗失物暂时的保管义务。本案中张某辩称自己没想到戒指是别人丢失的,未尽保管的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本案引发的争论不由得让我们重新来审视我国《物权法》有关遗失物规定的立法价值取向。“拾金不昧”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拾”与“取”两者之间的权属责任,其立法的价值取向理应是鼓励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尽力做到“物归原主”,即使物的归属回归到原有状态,保持物权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根据一般的社会认知,这里的“遗失物”应该具有正常人认定的实用性或者欣赏性等价值,而不是随便丢弃之无用物,这样对于拾得人来说花费一定的精力保管或送交遗失物给公安等部门才有意义。另外,对于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界定,应该着重遵循公平原则,重新考量此中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理性确定拾得人当时主观之状态。本案中张某或许真如其辩称的不知拾得物为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只是当作废弃物随手丢掷之,根据一般人的常识,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超越了善良人之注意义务,有违公平,因此才导致社会公众之争论。然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无疑,同时也凸显出现行法律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司法实务的裁判及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实现。

【笔者建议】

《物权法》丰富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但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更好地维护拾得遗失物人和遗失物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笔者建议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

1、《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遗失物”是指根据正常自然人的社会认知水平,通常能够认定其具有实用性或者欣赏性等价值的物品。“及时通知、送交”是指在合理期限内,一般应限定在一个月内。

2、《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以一般的保管合同为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是指拾得遗失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拾得物是他人遗失物,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拾得遗失物人不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拾得遗失物人认定拾得物为他人丢弃物或者不知道拾得物是他人遗失物的;

(二)有证据证明拾得遗失物人已经尽到一般保管合同义务的;

(三)其他正当事由。 双方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一般侵权举证规则进行,但应兼顾到公平原则。

【作者简介】
王志凯,男,大学学历,现供职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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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0 12: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月21日中午,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她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王女士一夜没睡着觉,“这枚钻戒原价要10万元,我打折买的也要7万7千。如果大伯还给我,我真要好好谢谢他。”可第二天她倒吸了一口凉气,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但另一个戒指因为觉得是假的就给扔了。“我这闪闪发光的1.01克拉钻戒怎么是假的呢?”王女士很气愤,认为顾大伯是故意不还,想占为己有。三天后,她起诉到法院。4月20日,这个案子在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顾大伯不住地擦汗,觉得自己蛮委屈的。他说,那天自己从理发店出来,捡到两个戒指。“其中一个真的很不起眼,就是不锈钢的,中间一点点玻璃,顶多五块十块小女孩玩的那种便宜货,所以顺手扔了。还有一个虽然不起眼但可能是黄金,所以我就犹豫了一下没扔。”

“黄金戒指我还了,但钻戒我真的是还不出来了。”顾大伯把手一摊。

王女士拿出一张销售单,上面写着数字7万7千元。顾大伯也觉得匪夷所思,“你怎么能证明销售单上的戒指就是你丢掉的那个呢?你要是再拿一张一百万的单子来,不是要我命啊?”

王女士说着就要哽咽起来,“这个戒指对我来说很有意义的。”她平静了一下说:“这个戒指在晚上很有光泽的,怎么会不起眼?我把手机里以前佩戴的戒指照片给周围的人看,没人相信会当垃圾一样随意丢掉的。这事情大家心知肚明,你就是不愿意还给我。”

自始至终,顾大伯就是咬定,王女士所说的钻石戒指被他扔掉了,“那你要赔偿给我戒指的损失,7万7千元。”王女士说。

因为顾女士不愿意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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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不识货也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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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象不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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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是拿张100万的发票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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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换心 发表于 2017-4-20 12:15
1月21日中午,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她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 ...

     赔个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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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换心 + 7 文明回帖。按你说的更赔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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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2: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搞验证码码,太复杂难弄,简直是狗屁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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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换心 + 7 安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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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继续寻找。4个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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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海孤鹤 发表于 2017-4-20 14:05
法官判:继续寻找。4个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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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拍脸的女人,自己东西丢了,还怪别人把捡到的东西丢了,有本事找麻烦,没本事保管自己财务?丢了就哭哭啼啼,还赖别人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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