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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以心换心

[网友播报] 大伯捡到价值10万戒指以为假的就扔了,被失主起诉索赔7万!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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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1 06: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电话:13305817882  主持 郑炜
  2015年11月,郑某在进入小区时,在大门口地上捡了一块手表。郑某妻子在看过手表后认为是一只假表不值钱,郑某遂将手表扔至小区内的垃圾箱内。不料几天后,该小区的住户唐某找上郑某家,称郑某捡到的手表是他丢失的,并要求郑某返还手表。郑某刚开始否认自己捡到了手表,但唐某找到小区物业,通过调阅小区监控录像证明自己的手表就是被郑某捡拾的,证据确凿,郑某也无从抵赖。然而手表早已被郑某丢弃至垃圾箱,并且小区垃圾箱是当天清运,手表再难找回。唐某遂要求郑某赔偿其手表2万余元,但郑某以自己捡到的是假表为由拒绝赔偿。索赔无果后,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其手表的费用,并向法院提交了购买手表的发票、小区监控视频等证据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于捡到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得私自占有。本案中,郑某捡到手表后应当及时通知失主或者送交公安,不能将手表占为己有。
  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在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中,郑某拾得唐某丢失的名贵手表,依法应当归还,但其因重大过失致使手表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某赔偿唐某人民币1.6万元。
  律师在此提醒:对于捡到的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返还,拒不返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数额较大,还涉嫌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拾得人对于拾得物需要妥善保管,若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例如丢弃、被他人冒领等,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遗失物的拾得人因保管或归还拾得物支出的费用是可以向失主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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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1 06: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拾得疑似贵重遗失物应妥善保管 切勿随意丢弃(2010-07-28 18:36:24)转载

标签: 拾得遗失物钻戒妥善保管返还故意重大过失杂谈分类: 资料讯息


    今天一个朋友在QQ上给我发来一个网页的链接:http://news.163.com/10/0728/01/6CL32BI400014AEE.html。打开之后,是网易上的一则新闻《拾获者扔掉真钻戒被判赔失主4.6万元》。简单案情是: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张某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丢掉了。王女士遂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王女士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针对此案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
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
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
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或拾得遗失物品都是比较正常的事情。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警示:以后拾到疑似贵重物品,切勿随手扔掉,否则有可能要承担法律
责任。看到遗失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不去捡。因为一旦捡了,就产生返还、妥善保管、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定义务。不去捡,自然就不会产生上述法定义务,仅仅看到遗失物,还不足以产生上述法定义务。
    2、去捡,并依法履行返还、妥善保管、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定义务。
    3、如果存有“侵占”遗失物的私心或侥幸心理的,可以在捡到遗失物之后自行“妥善”保存,如被失主找到,则返还给失主,如果没被失主找到,则留归自己所有【这种方式不鼓励】。
    但无论如何,都千万不要像案件中的张某一样,捡到之后又随手扔掉,否则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就冤得慌了。

    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判决张某全额赔偿钻戒的价值4.6万余元是否合理,似乎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我认为在确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权利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遗失自己的物品,本身即存在过错;2、拾得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拾得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其中的关键在于拾得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即由谁(权利人还是拾得人?)来证明拾得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上述案件中,如果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到遗失人、拾得人的过错程度,依法裁量拾得人适当赔偿遗失人的损失,则判决结果应该更容易得到各方的认同。


附: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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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07: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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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08: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线超速 发表于 2017-4-20 14:36
如果故意搞个假戒指,丢在监控下,然后有人捡到,然后拿张真戒指的发票,然后让捡的人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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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2919 发表于 2017-4-20 18:13
然后拿个100的发票来,你懂的、

100?大费周章不值当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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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1010 发表于 2017-4-20 15:58
人世间尽是人才辈出

不排除真有这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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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碌拧 发表于 2017-4-20 22:03
这主意不错!我也去试试

完了,出了事别咬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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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0: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Adrian 于 2017-4-21 10:13 编辑

1、案子结案前不要乱加揣测,有些证据都还在搜寻中。
2、拾得遗失物不能占为己有,这点毫无争议。如果有清晰而确实的证据证明拾得者拾到了这个东西,那么大伯就要归还。
3、谁能保证大伯没说谎?如果捡到的人说个谎就没事了,那法律还怎么实行?
4、当然失主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此物为其所有,且有证据证明此物的价值。   这才是难点。  如果拿不出证据,那么大伯就可以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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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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