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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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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7: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这篇文章说全了
原创 2017-05-19 马泽方 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上一次,我们总结了营改增以来被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的10个项目。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营改增至今哪些项目明确不征(或暂不征)增值税↓
(一)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包括股票,因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但原营业税政策中包括股票。因此,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变化: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变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政策规定“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免租期
原政策:
纳税人在出租期限内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税务机关的政策解读要求免租期期间要视同销售。
新政策:
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预付卡
原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应当缴纳增值税。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亦然。
变化: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
注意: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持卡人实际消费时,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项目,2016年第8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延伸阅读:

还在拿不准?营改增以来这10个项目被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好帖快收~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570378&idx=1&sn=65542fd93e5daca0497974450d63b690&chksm=bd0bfdfc8a7c74ea42c708a4fba91ed45b89c6c7fa353b8dfd8faea8e3dcdbc65a4844886749&scene=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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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9 17: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还在拿不准?营改增以来这10个项目被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好帖快收~
原创 2017-05-15 马泽方 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政策大辅导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展开。辅导中发现,确实有纳税人对一些明确的政策存在误解。其中,有不少纳税人出于风险防范考虑,对于拿不准的宁可适用高税率。
下面,我们就总结一下全面营改增以来明确规定的10个适用低税率的项目:

(一) 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
原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
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外卖
原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住宿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属于提供服务,而属于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同理,营改增后,餐饮住宿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变化:餐饮企业提供外卖食品,适用6%税率,不适用17%税率。
注意:《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三条规定:“‘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宾馆提供会议场地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宾馆出租会议场地,符合不动产经营租赁定义,适用11%税率。尽管有的税务机关政策解读规定可以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宾馆出租会议场地的行为似乎不符合会议展览服务定义,导致纳税人不敢贸然适用低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变化: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适用6%税率,不适用11%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若只提供会议场地,不提供配套服务,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四)酒店式公寓
原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时代,酒店式公寓被认为是租赁行为,营改增后,在没有明确前,一般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1%税率。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变化: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适用6%税率,不适用11%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不提供配套服务,则不适用2016年第69号公告规定。
(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
原政策:
对于索道,《注释》规定:“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索道运输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
对于游船,若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若不配备操作人员,按照《注释》规定:“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税率。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变化: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适用6%税率,不适用11%或17%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在游览场所经营”,不在游览场所经营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六)武装守护押运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武装守护押运符合交通运输服务定义,适用11%税率。尽管有的税务机关政策解读规定可以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注释》规定:“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没有武装护送押运,导致纳税人不敢贸然适用低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适应6%税率。
变化: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适用6%税率,不适用11%税率。
(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原政策:
按照《注释》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税率。
新政策: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应11%税率。
变化: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适应11%税率,不适应17%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原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17%税率。
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适用17%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税率。
变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适用17%和11%税率,不统一适用17%税率。
注意:一是政策规定销售自产货物,销售外购货物不能适用该政策;二是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否则不能分别适用税率;三是政策仅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虽然有“等”字,但“等”字具体包括什么,销售其他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应慎重处理。
(九)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原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发〔1998〕390号) 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17%税率。
新政策:
2017年第1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化: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也应注意分别核算。
(十)原适用高税率,后明确规定适用低税率的处理
对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低税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项目
原适用税率
现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
6%
3%
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140号
外卖
17%
6%
财税〔2016〕140号
宾馆提供会议场地
11%
6%
财税〔2016〕140号
酒店式公寓
11%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
11%
6%
财税〔2016〕140号
武装守护押运
11%
6%
财税〔2016〕140号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
17%
11%
财税〔2016〕140号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17%
17%、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
17%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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