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784|回复: 0

省高院省检察院出台指导意见 虚假诉讼将重罚

[复制链接]

2702

主题

3599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8745
在线时间
691 小时
发表于 2010-8-10 08: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8-10 08:09 编辑

   

今天,省高院、省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两院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省高院、省检察院之所以出台这个指导意见,是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立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影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去年,台州发生了一件虚假诉讼案。蒋某、洪某找到吴某,声称为了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央求吴某往洪某账户内汇入1000万元,并预付了8000元返利。

  

吴某想不到的是,蒋某、洪某已经做了手脚,伪造了两张借条,内容是他们已经向徐某借了200万元。等吴某把330万元汇入洪某的账户时,徐某立即向路桥区法院起诉,并且申请冻结两人账户里的资金。幸好吴某发现情况不对,赶紧报案。事后,蒋某、洪某和徐某都被法院判刑。

  

法律界对蒋某、洪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是为了骗取财产,应该算诈骗罪;另一种却认为,蒋某、洪某直接骗取的是法律文书,不能定为诈骗罪。

  

“正因为存在法律争议,此前全省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性质认定并不统一。”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意见对此作了统一,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将按照刑法第266条作诈骗罪处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将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或者侵吞本单位财产,将被认定为贪污罪。

  

虚假诉讼往往和伪造证据分不开。意见规定,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人,或者是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人,都将按照刑法第307条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来源:浙江日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3-29 20:46 , Processed in 0.085598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