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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倒地颅脑受伤,没有擦碰痕迹的轿车车主要赔6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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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3: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雨夜电动车主倒地摔伤,醒来时已在救护车上,交警锁定电动车主倒地时有一辆轿车同向行驶。但奇怪的是,轿车车身上却无任何擦碰痕迹。而法院一审判决,轿车车主加保险公司一共要赔偿原告6万多元。
       轿车车身没有碰撞刮痕,却还要赔钱?到底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2014年5月3日,是个雨夜,武汉市青山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电动车车主王女士:当晚做完生意骑电动车回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左边超车过来,轿车碰到她的左手,两个车并行着几秒钟,电动车就倒了。当王女士醒来时,发现自己在救护车上。她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身体和眼球受伤。
      轿车车主于先生:那天他是去医院看望父亲。路过铁机花园西门时,看到一辆电动车从左侧向右侧超越,但并没有看到有电动车倒地。当时车速并不快,行驶过程中并无异常感觉,而且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的轿车车身表面与电动车车身表面未见相应碰擦痕迹,可见自己并不是肇事者。另外,王女士的电动车有多处陈旧性碰撞伤痕。
       交警:他们赶到现场,根据监控,锁定了案发时跟王女士同向行驶的一辆灰色轿车。奇怪的是,轿车车身没有任何碰擦痕迹,因此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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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王女土将轿车车主和承保于某车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轿车与自己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但自己在与轿车同行的几秒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就成立。

洪山区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今年8月底,做出一审判决:
       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与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原告产生恐惧心理,加上原告处置失误而摔伤。构成原告骑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不以涉案轿车与原告或涉案电动车是否发生接触为必要条件。
       而另外作为电动车主,原告遇被告于某贴近超车,未及时制动减速,右转向,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失。
       本案中,轿车车主自行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万余元,轿车车主赔偿原告5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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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5:0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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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5 19:0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肃静,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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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6 07:5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样下去不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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