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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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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16: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不采用过错推定,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②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③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
       ④须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9条会与其他规定发生竞合。比如:12岁的初中生甲在上课时,教室的电风扇脱落,将甲砸成重伤。此时,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学校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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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18: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卫老兵 发表于 2017-10-4 08:56
黄坛镇派出所替公安局领导亲戚报复邻居,把十四岁孩随便抓捕殴打,这是犯罪吗?

你知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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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08:5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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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16: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24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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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22:04: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卫老兵 发表于 2017-10-4 08:56
黄坛镇派出所替公安局领导亲戚报复邻居,把十四岁孩随便抓捕殴打,这是犯罪吗?

黄坦的警察叔叔也这样,我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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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09:48: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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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09:4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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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10:44: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卫老兵 发表于 2017-10-5 09:49
这些恶棍混入公安,成恶警

没办法,现在有关系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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