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被冒名贷款致征信不良 案情简介: 两年前,林先生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涉及本金147万元的贷款,贷款合同是与A银行签订的,贷款期限为2009年11月至2034年11月,因该笔贷款违反约定逾期还贷,造成其征信记录不良,但林先生认为自己从未与A银行签订该笔贷款合同,也未有过147万元贷款。林先生与A银行沟通多次未果,以没有事实贷款为由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投诉,要求A银行消除本笔贷款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人行市中心支行建议A银行与林先生对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字样非林先生本人签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判定贷款事实不成立。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A银行由于自身贷款服务工作不到位,审核不严,造成林先生征信记录错误,A银行负责更正征信不良记录。另外,A银行因林先生在维权过程中消耗大量时间与精力,且长时间无法贷款,给予其2.5万元补偿,并承担笔迹鉴定费用。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贷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具存争议,通过司法鉴定辨明真伪,既有权威性,也能明确争议事项,为纠纷化解奠定基础。 本案中,A银行没有依法依规认真核对贷款人与其所出示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导致身份证所有人林先生被他人冒名贷款,林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成为了A银行贷款客户,不仅要承担个人信息、信用风险,还要承担征信不良记录致长时间无法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的失察行为侵犯了林先生的信息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本案的处理警示我们,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杜绝冒名贷款行为的发生,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重视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谨防身份证等证件被不法分子获取,如有丢失,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如果遭遇被冒名贷款、被冒名开卡等事情,应保存证据,及时选择有效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7 销售假烟非法获利扰乱市场 案情简介: 沈先生带着一条硬壳中华香烟来到慈溪市烟草专卖局进行真伪鉴别。质检人员通过外包装观察鉴别,对比真烟样品,确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沈先生称已经跟卖家进行过一次协商,未果后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求助。 该局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台账,确定涉案零售户为江西籍张某。张某曾因销售假烟被该局查处过一次,为防止张某对所售假烟不予承认,工作人员先行前往张某店中进行检查,在查获假烟后会同消费者沈先生再与张某进行质证。在事实面前,张某对自己所售假烟予以承认,并答应沈先生退烟退款,沈先生表示接受。调结沈先生与张某的消费纠纷后,该局启动诉转案程序,对张某售假行为立案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张某背后有一个组织严密的售假团伙,因案情重大,迅速商请慈溪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组进行案件侦办。专案组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成功抓获张某、江某及福建籍烟贩吴某、陈某,现场查获假烟软壳中华、硬壳中华等8个品牌2100条,涉案金额80余万元,后张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点评: 张某等4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8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会破坏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如在购买卷烟过程中对卷烟真伪有所怀疑或碰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销售“白盒烟”、“特供烟”、自创烟、走私烟和假冒烟的行为,可以随时拨打12313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真伪鉴别。 8 家具以次充好 案情简介: 吴女士在宁波奉化一大型家具商场购买了广州产的进口榆木餐桌和三门鞋柜。收到货后发现餐桌台面有小气泡鼓起,怀疑家具质量有问题,使用的材质并非合同约定的进口榆木,要求退货。但经营者张某再三保证家具质量与材料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一口回绝退货要求。宁波市奉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家具材质并非进口榆木,涉嫌消费欺诈。随即启动诉转案程序,由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理。经检查询问,张某承认混淆家具材质,虚报家具产地。经营者张某当场向消费者致歉,接受消保委提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调解,退还家具价款并赔偿消费者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家具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奉化区消保委作出退一赔三的调解于法有据。诉转案程序的执行有效惩戒了经营者,防止更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本案再次警示广大经营者,理应遵守商业规范,如实标注商品信息。 9 电动自行车车架断裂 致人身伤害产品召回 案情简介: 宁波鄞州姜山王先生在该地某电动车配件店购买了一辆江苏无锡产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面支架突然断裂造成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元。事后,当事人与厂家交涉要求赔偿未果,遂向宁波市鄞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姜山消保分会请求帮助。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调解,最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厂方一次性补偿王先生1.1万元并退回购车款2000元。同时,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姜山管理所针对该厂家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及涉及的多起消费投诉,要求生产厂家对近期出售的同一款车进行召回处理。经统计,宁波有500余辆同款电动自行车被召回。 点评: 本案中,购买不到两个月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途中前支架突然断裂,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严重伤害,说明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生产厂家应当退货退款并赔偿消费者人身伤害受到的损失。 在为王先生主张权益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鄞州姜山市场监管所展开 案后追踪,对涉案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结合众多消费者投诉情况,要求厂家实施召回。500余辆同款电动自行车的召回,一方面减少和防止了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的风险,防范损害于未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厂家对缺陷产品的后续处理,促其在制造生产阶段提高产品品质,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10 单方肇事引纠纷 案情简介: 徐女士开着新买的小轿车出门,发生了单方事故。因车辆当场未出现异常,她继续行驶了2公里左右亮起故障灯才靠边停车报警,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出具事故单后,事故车被拉到4S店修理。修理完20多天后,汽车发动机出现了严重故障,到4S店检修需更换发动机,费用总计15万。当事人认为汽车是正规渠道买的新车,在保险公司正常参保,现出现这情况,是汽车有质量问题或是因之前事故修复不到位造成的。遂向宁波市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帮助。 汽车4S店表示,技工检查事故车时曾建议打开发动机进一步检查,但当事人联系保险公司后,没有接受该建议。汽车修好经过电脑版测试与车主试驾后确认没问题才提车的。保险公司表示当时他们根据交警现场照片进行事后定损,对油箱底壳的破损修复无异议,认为单纯底部碰撞是不会造成汽车发动机的故障,由于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处理不当继续行驶2公里,可能扩大了对汽车的损害,按约定这是不符合保险赔付的,需当事人自己承担发动机的检修费。 海曙区消保委多次联系三方沟通协调,组织消费法庭,邀请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一起参与调解,针对整个车损事件分析三方应负的责任,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共同承担发动机更换费用的协议: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投诉人徐先生承担1万元,剩余部分由汽车4S店承担。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车辆维修保险理赔纠纷。维修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缘于单方肇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保险车辆与地面凸部发生碰撞,自身损坏,自负全责。后一阶段出现纠纷,关键在于前期维修不彻底,埋下了隐患,导致发动机故障严重,二次维修涉及15万费用由谁出,出多少的问题。要想息诉解纷,必须围绕故障的引发,确定责任主体,厘清责任大小,合理分担费用。 日常生活中,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交通事故,由于不涉及人员伤(亡)、第三者损害赔偿,仅仅是被保险车辆损坏,只需按照保险理赔流程,及时报警保险报案,经现场查勘、事故认定、定损修理后,由保险公司理算损失按合同赔付即可。但小事故没处置好有可能引发大损害,本案就是一例。此案提醒大家,汽车发生单方事故切不可大意,相关各方应履职尽责。作为驾驶员应立即下车检查,按流程保险理赔,了解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和减轻责任条款,在车辆维修时与修车师傅有效沟通,详细告知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来源: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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