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了5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消息。看看有你家吗? 宁海县 关于医药公司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医药公司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城关医院,南至腾达房产小区-夏景花园小区,西至桃源南路,北至城关医院(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1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补偿协议生效;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药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西门9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门9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兴宁南路,南至西大街杏树脚,西至西门地块已征收民居,北至兴宁南路西侧小路(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5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门9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前后娄村田,南至沈海高速宁海管理处,西至414县道,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九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白溪村地,南至白溪村地,西至昱鑫照明,北至414县道(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岔路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九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3省道岔路至白溪段改建工程白溪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关于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7〕49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跃龙山,分别为宁波志岳雕刻机械有限公司和宁海电器工具厂(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3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两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10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10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六个月,在签约期限内达到100%签约比例之日起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的六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跃龙山周边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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