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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老板”指示转账76万元,财务被判赔了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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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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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3: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广州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给客户转账了76.4万元。谁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财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公司的财务人员中了诈骗的“招儿”,给单位造成巨额损失,这究竟应该算“职务行为”而由公司买单,还是要为自己受骗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单位的损失?

猎豹截图20180428133135.jpg

      1.事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发来转账指示
      罗某和吴某是广州浔某实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
      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罗某发出微信添加好友申请,微信头像使用的是花某微信头像,被告罗某没有产生怀疑并加对方为好友。
      随后,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通过微信指示罗某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4000元,此时微信上多次出现警告提示。但罗某未理会警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本人电话确认,即要求吴某进行网银操作。
      付款后被告罗某未完善相关手续,亦无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后某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进行排查,经与罗某、吴某核实后于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现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原告广州浔某公司为此损失764000元。


猎豹截图20180428133426.jpg

△图/视觉中国
      2.庭审:财务人员和公司互推被骗责任
      原告广州浔某实业公司诉称,因为罗某、吴某的过错,导致公司损失764000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
      被告罗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涉案款项转账是按照原来的惯例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通过微信告知的形式让其转款,并转款成功。因此本人没有过错。
      3.法院判决:财务人员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原告公司负责审核及对外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案外人通过微信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从而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被告吴某并不负责审核付款其按罗某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罗某对浔某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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