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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微信发出的辞职信 单位可否作为解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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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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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10: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8年11月26日1002_4.jpg

     【问题】
       一个月前,苗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发了一条信息,意思是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7天后就要离职回家。没想到,不久公司就通知苗某,已同意其辞职请求,让他去办理相关手续。苗某有点后悔,称自己当时只是发微信玩,并非真的要辞职。但公司坚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苗某问,他在微信群发的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里所说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本案中,苗某通过非对话的微信短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的苗某在微信群发出要求辞职内容后,并没有立即作出声明系误发,事后也没有这方面的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苗某当时如果真的是误发,至少应当及时撤回辞职信,但他在之后的一周时间里没有任何说明,公司自然有理由相信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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