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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案件里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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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5: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8年12月10日1524_22.jpg

       孩子在学校里摔跤受了伤,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少年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该案原、被告系同班同学,今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两人在学校过道玩“铲球”游戏,被告蔡某在游戏中摔倒,倒下来的同时右脚勾到一旁背对他们的原告陈某,致原告陈某两颗门牙磕缺了角。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和所就读的小学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几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未参与游戏,在背对同学的情况下被绊倒致牙齿损伤,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原告陈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其没有证据证明该小学未对学生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故原告认为被告某小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蔡某与同学在过道内玩“铲球”游戏,该游戏属非常规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该班级在事发前几日发生过因该游戏导致学生摔倒的情况,班主任对此事做过安全教育。原告应当预见到课间在拥挤的过道内玩此类游戏可能带来的人身危险性,应对本起伤害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被告蔡某实施侵权行为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蔡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经鉴定的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714元,由被告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法院判决以后被告未上诉。
      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结合加害人的因素,对学校的责任承担作出不同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针对不满10周岁的学生,该法第三十八条将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问题。针对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学生,该法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针对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他人人身损害的问题,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即与其未尽管理职责的程度相适应。关于此种情形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从法律体系内部评价一致性的角度看,仍然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别对待,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承担已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侵害场合,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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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20:2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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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21:43: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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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07:03: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佩服佩服,你们真辛苦了!直接说学校和对方没责任,都是我们自己责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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