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3806|回复: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复制链接]

958

主题

1210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0988
在线时间
76 小时
发表于 2019-6-27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单选: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解析:
       选项A错误。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选项B正确。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选项C错误。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物权的客体不限于有体物,例如权利质权。
       选项D错误。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属于救济权,是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但是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请求权,还包括合同之债的履行请求权等,而后者即属于原权利。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958

主题

1210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0988
在线时间
7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9-6-27 12: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多选题
       1、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BCD)。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解析:
       选项A正确。《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选项C正确。
      《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张某虽然不能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可以依《收养法》同收养人李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3-29 12:59 , Processed in 0.089745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