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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宁海群主们可以放心了!“踢群第一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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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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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10: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9年07月30日1050_2.jpg


       2019年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提醒,广大网民应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建共享亲善有爱的网络绿水青山。
       来源:人民法院报      
       加点料:
        一、情谊行为的基本概念
  情谊行为,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互相关爱、为了增加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交往行为。比如约请朋友一起喝酒吃饭、在火车上叫醒同乘的伙伴、答应朋友搭便车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一般不受法律规范的范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大量的情谊行为,它们使我们加深交往中的感情信赖,成为连接我们亲情、友情、爱情等的情感纽带。德国通用教科书对情谊行为下了一个简要定义,也为后来认可和沿用:第一,情谊行为是社交领域的生活事实;第二,情谊行为的当事人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能产生相应的合同上的给付义务;第三,情谊行为的施惠者不能因为对自己的承诺不履行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情谊行为属于法律层面之外的日常生活事实。
  对于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不能依法产生后果。通说认为,情谊行为属于“社会层面上的行为”,其存在于“法律层面之外”。笔者认为,情谊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但情谊行为有可能转化为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比如说,邀请他人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劝酒致他人过度饮酒死亡或者明知他人醉酒后驾车返回而未及时劝阻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这样就发生了情谊侵权行为。可见,对于情谊行为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它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发生法律后果,要视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情谊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分
  (一)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梅迪库斯认为: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从概念上来讲,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这三个方面。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通说认为,意思表示有三要件: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效果意思隐含在意思表示中,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要自主的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但与法律行为相比,情谊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它不以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仅仅是好意施惠。它追求的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发生的效果,是社会交往中联系增进感情的一种行为。王泽鉴先生认为,日常生活上常见下列的约定:搭便车到某地;火车到某站时,请叫醒下车;代为投寄信件;参加友人郊游或宴会等这些都是情谊行为,当事人都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能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二)情谊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王泽鉴先生认为:事实行为毋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就会产生法律上效果,对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添附等。以上可知,事实行为不需要有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的是,情谊行为和事实行为都不需要意思表示,但情谊行为是否就属于事实行为呢?笔者认为,情谊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事实行为中虽然意思表示不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还是有意思表示的,只不过这个意思表示不对事实行为的成立产生影响。法律已经规定了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不必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而已。然而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而且情谊行为中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更没有规定情谊行为。所以情谊行为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产生效果,并不是一种事实行为。
  (三)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的区别。大家通常把情谊行为与无偿合同相类比,情谊行为也是无偿的,所以认为情谊行为就是无偿合同的一种。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无偿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通常有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缔约的合意,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情谊行为并没有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为了增进感情、加强交往的“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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