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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宁波九旬老太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两年后她起诉追讨房款,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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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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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16: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父母通过赠予、买卖等形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的特殊方法,因为即使是所谓的买卖,大多也是象征性的,双方极少真的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房产转让,在办理完相关的法律手续后,也很少有反悔的,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状告儿子,要求撤销双方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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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起诉儿子追讨购房款
  两年多前,余姚的杨老太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儿子。杨老太年近九旬,丈夫去世多年。这几年,由于感到身体越来越差,杨老太觉得应尽早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处理妥当,她与儿子商量后,决定以买卖形式把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因为这样操作费用更少。此外,杨老太认为,她把房子交给儿子,儿子对自己更能产生感恩之心,其今后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但到了今年上半年,杨老太与儿子突然产生了矛盾,而且越闹越大。原来,杨老太的儿子因急需资金,一时无法筹措,就想把母亲转给他的那套房子卖掉,儿子的这个决定让杨老太难以接受。因为在杨老太看来,这套房子虽然已转让给了儿子,但仍然具有特殊意义:一方面,它是自己和已故丈夫多年辛劳所积累的财产的象征,另一方面,也是其今后生活的保证。现在,儿子要把房子卖掉,等于破坏了她的美好记忆和生活保证。
  杨老太托人找了律师后,瞒着儿子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儿子。她称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儿子的强迫之下签订的,并非出自其意愿,因此,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产;之后,她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25万元,并保留其居住权直至去世。
  负责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在初步分析了案情后,到原被告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了解到更多的有关情况,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关键还在于担心儿子把房子卖掉,会对自己今后的养老产生影响。
  庭审时,杨老太的儿子明确表示,两年前是其母亲主动提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其从未对母亲有任何强迫情况,现在,母亲既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购房款,他愿意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协议,向母亲支付这笔钱。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杨老太购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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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与儿女财产纠纷中的三个常见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一般会通过各种形式,把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给子女,这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一般的人伦关系。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一些父母在将财产转交给子女时,会或多或少地将此与养老问题联系在一起。
  余姚法院的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不少老年人的共同心理,他们一方面希望早早把财产交给儿女,同时,又希望获得某种保证,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受影响。陈法官表示,在许多涉及父母与子女财产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到老年人的这种矛盾心理,这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此外,如果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纠纷,发现其中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父母与儿女通过买卖转让房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关系。以本案为例,当初,杨老太与儿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实现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即杨老太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儿子,当初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是25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自愿的,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而且,该房产转让即过户手续都已完成,根据相关法律,不存在应该撤销的情况,这也是老太把最初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请改为要求支付购房款的主要原因,因为很明显,老太原先的诉请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杨老太后来的诉请,法院需要解决的是被告未支付25万元购房款的问题,虽然双方之间是母子关系,但杨老太的诉请符合法律要求,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第二个常见问题是父母以赠予形式把财产转让给子女后,可否撤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赠予子女,以实现财产的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的赠予行为可以设置前提条件,《合同法》规定,受赠予对象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现在,很多父母能够赠予子女的最大财产就是房屋,因此,为了确保自己今后的利益不受损失,父母在赠予时可以预先设立相应的条件,如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如果子女获赠财产后未履行赡养义务,可以按照原先的协议,撤销该赠予合同,给自己的老年生活一个保障。
  但必须明确,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赠予人不能以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权。我市一家基层法院在几年前曾判决过一起房屋赠予纠纷案,某老太自愿将房产赠予养子刘某,双方对此进行了公证,此后,老太以刘某未尽赡养责任为由,要求撤销赠予,法院判决老太的起诉不符合法律依据。

搜狗截图19年07月30日1626_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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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将房产转让给子女,第三个常见的问题是父母的居住权问题。本案中的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是因为她有一个担心: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是不是会没地方住。对名下已没有房产的老年人来说,产生这样的顾虑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杨老太起诉儿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但杨老太要求确保有居住权与其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不能混淆,所以,法院并未作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父母把名下房屋赠予、转让给子女后,自己没有房子可住的情况,一些老人因此而感到特别痛心。从法律上说,居住权应该是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老年人来说更理所应当,而对于子女来说,确保父母的居住权是其义务,是尽法定的赡养责任。如果老年人真的因居住权没能获得切实保障而与儿女产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按照现行法律,法院肯定会支持这一诉求。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子女必须对父母尽赡养责任。在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产生各种矛盾难以完全避免,要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尊重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序良俗也是必不可少。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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