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撤销其原犯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方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
寻衅滋事罪缓刑期间,方某再次无证驾驶,遇民警检查时驾车逃窜,在逃避过程中连撞3车。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
现场视频
方某,宁海人,今年25岁。2019年3月,方某未取得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轿车去某饭店吃晚饭,在途经一交叉路口红绿灯时,因车辆在道路最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检查。而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为了逃避检查,惊慌不已的方某向左急打方向,不顾对向车道已绿灯通行的情况下驾车左转逃离。
而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路上行人较多、车流量较大,方某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先后撞倒了两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造成了3名骑车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然而,明知自己已经撞了人的方某却始终未曾停车,反而驾车加速逃离现场,随后弃车逃离。
第二天,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方某分别赔偿了3名受害人共计1万元人民币。
数罪并罚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4月,方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鄞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此时的方某仍在缓刑期中。
2019年7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方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逃避现场执勤交警的检查,驾驶机动车冲撞电动车及自行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方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且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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