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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付首付,我来装修”恋爱期间买房,女子分手后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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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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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6:1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男方省吃俭用支付了全部首付款,女方也尽力出资装修,一心只为组建恩爱甜蜜的小家庭。而当感情不和、面临分手的结局时,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小涛和女友小凡是一对情侣。
       小凡在西安,而小涛长期在外地工作,随着两人感情的增进,双方决定在西安购买一套住房,将来用作结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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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购房时,为表示对女友的深厚感情,双方作为共同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小涛支付了首付款18万余元,对于其余的71万元购房款,由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每月还款4000元左右,预留小凡的银行卡作为还款帐户。
       随后,每一期贷款均由小涛转账给小凡,再由小凡支付给银行。考虑到小凡在西安生活,对于该房的装修、家具家电的添置就由小凡负责。对于将来的小家庭,双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投入了不少的资金。
       然而,聚少离多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最终黯然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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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对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
       小涛变更了银行还贷账户,开始自行还款,并起诉至未央区法院,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小涛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涛偿还。但小凡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之后她也偿还了部分贷款,应归为双方按份共有,也要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由小涛按比例给付其房屋折价款。
       小涛则认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属个人所有,只同意退还小凡对于房屋的支出部分。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涛和小凡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共同购房,双方均未提供有关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约定的证据,故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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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底,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小涛所有,由小涛自行偿还银行贷款。但其中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价值获得的增值部分,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由小涛支付给小凡。另外,小凡支付的装修费、添置家具家电的费用,由小涛酌情折价返还给小凡。
       记者近日获悉,双方当事人上诉后,西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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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对方支付的哪些花费
       应返还?哪些不必返还?
       案例一
       A男与B女于2010年底相识恋爱。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以B女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万元,全部由A男支付。2013年4月起,双方产生矛盾,最终感情破裂而分手。A男要求B女返还购房首期款70万元被拒绝,A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A男支付的购房首付款70万元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一审判决B女应当返还购房款70万元。B女不服,上诉,二审中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C男与D女自2015年底恋爱,并于2016年6月起同居。2016年4月,C男支付购车首付款约8万元,并以D女名义向银行贷款118000元,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发票价171800元),车辆登记在D女名下。从D女的账户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2017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车辆一直由C男占有使用,D女请求返还车辆不成而诉至法院并主张男方支付此前的车辆使用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C男主张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与车辆实际登记权属人及物权法的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其购车出资属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支出,应当获得大致相当的弥补,因D女持有C男出具的15万元借条,D女愿意以此与C男出资的购车款相抵,因此法院判决C男返还车辆给D女。同时考虑到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法院一审判决C男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费,仅在判决确定的返还日期届满后开始支付使用费每天2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在广州工作的巴基斯坦男青年E与中国女孩F,于2015年9月在广州的一间酒吧相识,不久成为男女朋友。2015年11月至分手前,E男数十次支付共计126400元款项给F女,少则百元,多则数万,其中数额较小的通常是给女方买衣服、鞋子、吃饭等消费,只有其中的70000元,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明确提到了借和还的意思。分手后E男起诉F女返还全部款项1264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确定为是借款的70000元,应当返还,因为双方的沟通过程实际上构成了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是形式简略的借贷协议,并已实际给付借款本金。其余各项支出,既无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并非购买车房等大件资产,按照常理常情,应看作是情侣之间,男士为讨女士欢心发生的开支,是维持和增进双方关系的必要消费,与借贷无关,分手时也无权主张返还。一审判决F女仅须返还70000元给E男。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等小额开销,乃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支持返还。
       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一方必然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恋爱是男女平等的自由选择,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当然,在确定花费是大是小时,除了以常人的理解标准来判断,同时,也要参照当事人自身的经济能力来定性,比如我们普通人赠送一辆车、一套房属于大额支出,但对富翁们来说,就不算大额支出了。
       如果恋人一方付款购房并将产权人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其赠与的标的物是购房款,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因此赠与人不能与受赠人分享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如果是夫妻之间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则按现有法律规定,在没有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均可分享房屋升值收益。
       如果赠与的是金银首饰等一般人看来不大不小的礼物,则需综合考量赠与人自身经济条件、个人生活习惯、当地风土人情等因素推断赠与发生时的心态,最终确定赠与的法律性质。
       当然,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就写有字据,签订了协议,或者从其他证据可以推断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为恋爱失败后的财产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原则。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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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13: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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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13:2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年头男人命苦,辛辛苦苦赚的钱就是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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