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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浙江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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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14:14: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方案》明确了“五统一、三确保”的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小布带你了解~
       “五统一”
       统一保障制度
  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统一参保登记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应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库,摸清底数,做到应保尽保。
  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201909132063521568355492503971.jpg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全省各统筹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三确保”
  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原则上按生育保险限额方式结算,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按项目付费的统筹区,逐步向按限额付费方式过渡。
       积极推进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就是基金的可持续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以后,基金整体上共济能力增强,保证了基金的可持续能力。
  在当前减税降费的环境下,各地要稳妥实施,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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