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531|回复: 0

[网友播报] 宁海人注意!这些医保服务有变化

[复制链接]

1848

主题

3197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5869
在线时间
157 小时
发表于 2020-8-6 09:1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从县医保局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临时调整了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规定,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一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的规定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
front1_0_Fh0MeXcdo1XH21lgbF0PoSc0tYcr.jpg

      1、医药费零星报销工作
      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5号)关于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延长3个月的规定不再执行。对有效票据开具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销。有效票据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限按原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
      2、代配药备案管理工作
      自2020年9月1日起,代配药备案手续恢复执行原政策,即70周岁(含)以上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直接由家属代为配药,不再需要办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配药证明》(以下简称《配药证明》);7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因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申请办理《配药证明》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配药证明》,并承诺按疾病治疗所需由家属代配药。
      来源:县医保局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3-28 18:34 , Processed in 0.086827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