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4282|回复: 1

女子家中睡觉,醒来后身边的儿子没了呼吸!之后她一错再错...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2591

主题

3983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8471
在线时间
230 小时
发表于 2020-8-13 13:3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妈妈给刚出生的婴儿,盖好被子后自己也睡去,醒来却发现孩子已经不幸去世。
      之后她一错再错,竟将孩子的尸体抛弃路边...
      近日,广州番禺区法院,对这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孩子被棉被盖住口鼻不幸身亡
      之后她竟将尸体抛弃路边

      据了解,刘某琴生于1988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琴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因为怀孕,3月22日刘某琴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9月13日,刘某琴在广州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足月生产下一名男婴刘某后,一直在位于番禺区大石镇某出租屋内独自抚养该男婴。
      2019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刘某琴在出租屋内服用感冒药后,上床帮刘某盖好被子(2米*1.8米、重约10斤)并靠着刘某入睡。
      因疏忽大意、疏于照顾,刘某琴睡觉直至当日16时许才醒来,导致刘某被被子盖住口鼻窒息死亡(经鉴定,符合软物覆盖口鼻部引起慢性缺氧窒息死亡)。 
      同年12月24日凌晨零时许,由刘某琴指路、叶某来(另处理)驾驶摩托车,共同将刘某的尸体抛弃至广州市番禺区大边村海堤路某处。同年12月25日10时许,群众发现刘某的尸体并报警。12月27日,刘某琴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疏忽大意造成孩子身亡
      判刑两年十一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琴犯贩卖毒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琴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承认控罪。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的分析,被害人的死因符合软物覆盖口鼻部引起慢性缺氧窒息死亡,并排除了扼压颈部窒息、暴力捂压口鼻窒息的可能。  
      案发时间是冬季,刘某琴将被褥盖过被害人的头部,该行为高度危险,被害人年仅三个月,仍在哺乳期间,手脚协调能力差,无法对抗或者避开危险,极需要成年人的细心照顾。
      刘某琴的供述证实其有意地在被窝里留有一定的空间让被害人呼吸,可见其已经意识到被褥盖住头部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其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琴在日常照顾被害人生活中,因安全意识低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手段未属恶劣,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刘某琴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刘某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类似悲剧时有发生
      孩子睡觉时千万当心别闷着

      医生提醒家长,窒息这样的意外伤害往往发生在婴幼儿期,很多都是因为父母与孩子同床睡觉,即便不同床睡,也不要给孩子盖很多被子、不要打“蜡烛包”睡觉等等;同时也要警惕气管异物导致的窒息。
      1.大连市儿童医院急诊室陈海明陈海明主任表示,要让宝宝学会单独睡自己的小床,若担心夜里孩子安全问题,可以将小床靠近大人的床。在孩子睡觉时,家中尽量保持在26℃左右,视家中温度情况给孩子盖被子,被子不要盖到宝宝的口鼻以上,宝宝的小床头的保护垫一定要注意固定在床头,不建议放任何可活动的物品,床边也不要放塑料袋等危险物品。
      2.在抱起孩子喂奶后,家长要抱一会儿再放下,让孩子头和身体偏向右侧防止溢奶后吸入气管。
      3.让孩子远离危险,不要养成不良习惯。不要让孩子将危险小物品、玩具含入口中玩儿;玩耍时,不要将塑料袋等类似物品套在头上;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孩子哭闹或笑时不要进食或喂药。
      来源:杭州日报综合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半岛晨报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05

主题

3115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6325
在线时间
1921 小时
发表于 2020-8-13 15: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判得太轻了,差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3-29 06:40 , Processed in 0.093225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