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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医保将发生重要变化!明确对重复参保说不!这些人受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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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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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6 16:49: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
      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
      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梳理发现,此次医保新政一方面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等诸多原则,职工收获满满利好;另一方面新政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对重复参保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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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人受益更多
     《意见》指出,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明年全国参保信息将实现互联互通,这一好消息将使全体参保人员受益。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诸多原则要求,以下这些人将受益更多。
      1、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人
      医保断缴影响职工福利待遇。
      此次《意见》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指导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意见》对加强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做出明确要求。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精准到人要求,建立与扶贫、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参保专项台账管理。按规定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用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脱贫攻坚运行调度模块、政策监测模块、督战模块,实时监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3、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4、新生儿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疗保障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5、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6、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7、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重复参保行为将受打击
     《意见》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将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一方面给参保人多增加了一份医保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会给财政增添压力,造成补助的浪费。
     《意见》要求,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来源:工人日报、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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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6 17:3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保障广覆盖的前提,对有需要的也该增加保障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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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7 20:3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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