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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 4项纳税信用评价新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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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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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0: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记者昨日从县税务局获悉,今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实施,纳税信用评价规则有了新变化。
  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即“两增加,两调整”,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新规的实施,有利于扩大纳税信用覆盖范围,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补评的方式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可通过复核机制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对有异议的指标申请复核。起评分规则从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调整为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就可以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同时,《公告》还适当放宽了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改为适当“扣分”,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修复纳税信用。
  县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信用评价新规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信用体系,政策红利会激励更多纳税人以更积极的态度去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从而减少D级纳税人的数量,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来源:今日宁海 通讯员陈琛记者何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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