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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掉亲生双胞胎,外祖父母争取孩子监护权,法院:支持监护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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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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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2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时隔一年,吴先生夫妇(化名)在异乡的福利院里,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一对双胞胎外孙。迟来的天伦之乐,源于女儿一次无情的“出卖”。
      婚外情生下的一对双胞胎
      吴先生夫妇的女儿小玲(化名)早年从云南省鲁甸县来到慈溪打工。2017年,23岁的她和年长自己9岁的老乡刘方(化名)在慈溪相识。同在异乡打拼的经历,让两人有了共同话题。尽管当时刘方已结婚生子,但两人还是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2018年年初,小玲意外怀孕了,但是刘方不愿离开自己的家庭。考虑到自己也没有什么经济能力,小玲提出,把孩子生下来“送养”,刘方同意了。
      2018年9月,小玲早产生下了一对健康的双胞胎男孩。随后经人介绍,两个孩子先后分别以4.5万、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家庭。
      就这样,这对双胞胎出生不到两星期便相隔两地。
      扫黑除恶 意外发现“卖儿”案
      2019年5月,慈溪市公安局在侦办以刘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过程中,意外发现了他和小玲涉嫌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的犯罪线索。经过侦查,警方于2019年7月成功在安徽、山东解救了这对双胞胎。
      由于当时刘方和小玲因涉嫌犯罪均被羁押在看守所,家属又都在云南老家,两名男婴暂时被寄养在了慈溪市社会福利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玲和刘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出卖两个亲生孩子,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小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刘方因另有恶势力犯罪行为,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中间介绍人被另案处理中。
      外祖父母争取监护权
      法院:支持!

      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吴先生夫妇这才得知了女儿在慈溪的境遇和所作所为。夫妻俩日夜兼程从云南赶到了慈溪,一番辗转奔波,终于在福利院见到了一对外孙。看着年幼的孩子,想着身陷囹圄的女儿,夫妻俩百感交集,忍不住叹气。
      办理完手续,吴先生夫妇将孩子从福利院带回了云南老家抚养,悉心照料。虽然小玲和刘方已被定罪判刑,但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并未丧失,两个孩子将来上学、就医等恐多有不便。
      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对女儿失望的吴先生向慈溪市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要求撤销刘方和女儿小玲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并诉请法院指定自己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吴先生表示,自己虽然经济条件有限,但收入比较稳定,身体也还算硬朗,能够照顾孩子的生活,给他们陪伴和呵护。小玲和刘方作为监护人全然不顾半点亲情,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先后出卖,行为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继续由二人担任两孩子的监护人,会严重危害他们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玲和刘方作为孩子的父母,理应保护子女的人身及身体健康,而二人却将亲生子女先后出卖,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影响极其恶劣,不宜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作为外祖父的吴先生现在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有条件有能力行使监护权,也愿意担任监护人,小玲和刘方也同意由吴先生担任监护人,故对吴先生的申请予以准许。
      判决:
      撤销小玲和刘方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资格,指定由吴先生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原则性规定。2014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资格的具体适用规则。这是国家保护未成人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更是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修改和补充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进一步构筑起应对监护侵害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却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孩子正常、良好的生活环境,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发展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仍旧要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来源: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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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草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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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是外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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